運將闖紅燈撞死人輕判6月 家屬上訴被駁
2022-02-19 10:3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計程車司機廖男前年闖紅燈撞死吳男,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指出被害人尚有一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兒子需要照顧,日後需要支付特殊教育費用,然犯後卻未曾慰問或提供任何協助,若予以輕判,對被害人家屬是二次傷害,二審以廖犯後自首,難認犯後態度不佳,且車禍損害應循民事解決,認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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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廖姓計程車司機於2020年12 月29日下午,駕駛小黃沿中市北區公園路由北五權路往南原子街方向直行。途經公園路與光大街交岔路口前欲繼續直行時,闖紅燈通過該路口,因此撞擊正沿光大街由西英士路往東太平路步行於行人穿越道右側外,通過該路口之行人吳男。
致吳男倒地後,同日下午至澄清綜合醫院急診,診斷受有左耳撕裂傷及四肢多處外傷,經就醫處置後於當日晚上離院,直至2021年1月4日上午,遭發覺倒臥在住家馬桶旁且已明顯死亡,經相驗解剖後始發現為車禍導致延遲性腦內出血、中樞神經衰竭死亡。廖於肇事後,向警方自首。經死者吳男的弟弟提起告訴。
一審法官勘驗本件肇事時路口監視器所攝錄得影像,廖男駕駛營業小客車係連續闖越公園路與五權路口、光大街二路口之紅燈號誌後,始撞擊在光大街口穿越公園路的被害人。
惟考量被害人為酒精性肝硬化患者,相較於一般人,其肝臟製造凝血因子的能力較低,常有易出血或不易止血的傾向,方造成他於本案車禍當日經急診後離院,至2021年1月4日因延遲性腦內出血、中樞神經衰竭而在家中死亡。
一審斟酌被害人有1名中度智能障礙未成年兒子因無其他家屬可照顧,經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聲請後,由民事庭裁定安置中,考量廖男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需扶養父母,並罹患白內障,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檢察官參酌被害人的弟弟、社會局請求提起上訴,指出本件被害人尚有一名患有中度智能障礙兒子需要照顧,日後亦需要支付特殊教育費用,然廖男犯後卻未曾慰問或提供任何協助,亦未向家屬道歉,顯見被告犯行態度不佳,對於自身之行為未見有何積極悔悟,實不宜給予減刑寬典。
果若未將被害人之處境及所受之損害予以充分考量,即對廖男所為予以輕判,則無異是被害人的二次傷害,蓋法律的天秤,被害人的呼聲以及所遭受之損害亦應被充分且完整的考量,方符公允。一審判決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得易科罰金,尚嫌過輕,難收懲儆之效,尚難謂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審合議庭,以廖男對自己因駕駛車輛過失肇事,不幸造成被害人死亡,已自首坦承不諱,並願接受裁判及所處刑罰,難認有何犯罪後態度不佳。
至本件車禍所衍生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涉及廖本身經濟能力等客觀條件,及與被害人彼此間對損害範圍之認知上差異,縱廖一時未能與被害人方面達成和解,仍待循民事爭訟程序解決,不能因而遽認被告係惡意加深被害人之損害,從而據此加重其刑責。合議庭認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計程車司機廖男前年闖紅燈撞死吳男,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將廖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若予以輕判,對被害人家屬是二次傷害,二審認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08990
判六個月已經很重了...家屬還想上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