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新頭殼
2.記者署名:
林彥銘
3.完整新聞標題:
有錢真好?酒駕拒測「繳罰款避刑責」 葉毓蘭:修法逮捕、強制抽血
4.完整新聞內文:
日前 53 歲藝人宋少卿第 5 度酒駕、高雄黃子洋無照酒駕釀 1 死 3 傷家破人亡等案件
,皆喚起台灣社會重新檢視酒駕修法等議題,引發全民反酒駕的浪潮。國民黨立委葉毓蘭
今(18)日指出,酒駕拒測讓惡行駕駛人無法收到刑事訴追,以錢換刑儼然成為酒駕防制
的漏洞,她表示自己正著手研議「賦予警察逕行逮捕拒絕受測之駕駛權力」等相關修法。
葉毓蘭指出,根據統計 110 年度取締酒駕件數 6 萬 0,239 件、酒駕拒測件數 3,830 件
,酒駕拒測比例 6.36% ,意味著將近 4 千位具酒駕惡行的駕駛人無法受到刑事訴追,「
以錢換刑成為酒駕防制的漏洞」。
她分析道,駕駛人若因酒駕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罪,經警察人員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後,將付出進入刑事訴追的慘痛代價,
這樣也導致部分酒駕駕駛人因而選擇拒絕接受酒測,進而產生以拒測罰鍰規避移送法辦之
漏洞。她表示,警察執行攔檢在第一時間知有酒駕的情形,卻因為駕駛人拒測,而無法遂
行偵查階段之證據蒐集,確實將這些人繩之以法,實在令人非常難以接受。
葉毓蘭表示自己向多位學者及實務界的朋友請益,研議是否賦予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
於酒駕拒測者,可以加以逮捕並直接送到醫療院所抽血檢測體內酒精濃度,而且相關採證
費用由拒測者負擔,不應由全民買單的修法構想。
據瞭解,內政部警政署於 102 年 6 月 18 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
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
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
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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