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4.完整新聞內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肇事後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交警可委託
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但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強制驗血干預人民基本權,應
交給法官裁定,聲請釋憲。大法官25日為此作成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此號案決也是大
法官會議解釋改制成憲法法庭判決後的第1號判決。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
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間酒後騎車,擦撞水溝後再擦撞電線桿,被救護車送醫診療,交警到
場處理,見林男因傷而無法接受吐氣酒精測試,依照道交條例規定委請榮總玉里分院抽血
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273mg/DL。
警方認定林男酒駕,移請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以觸犯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吳志強審理後,認為警方在沒有法官或檢察官的准許下,即對林男進行強制驗血,做成干
預人民基本權的重大干預,顯示道交條例第35條的設計有違憲之虞。
吳志強強調,強制驗血違反法治國下的「法官保留」,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
義」不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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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酒駕仔要獲得護身符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