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罵馬英九收政治獻金不須登道歉啟事了!大法官宣告違憲
4.完整新聞內文:
名嘴陳敏鳳2015年1月間撰文,影射時任總統的馬英九收受2億元政治獻金,遭馬英九起訴求
償,最後法院判決陳敏鳳須賠償60萬元並登報道歉。對登報道歉部分陳敏鳳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25日做出判決,宣告強制被告刊登道歉啟事的作法違憲。
不僅陳敏鳳釋憲成功,《中國時報》2015年底報導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的岳父高熙治,竟
在大陸開設工廠,也遭判須登報道歉;另外中正大學法學教授盧映潔,2017年間影射同校犯
罪防治學系副教授陳慈幸「紅衛兵」,最後也遭判須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高雄朱姓男子
因保險業務而在網路上謾罵趙姓男子,也遭判決需在網頁上刊登道歉啟事。以上3起案件也
都聲請釋憲,一併獲得釋憲成功的結果。
在司法院公布的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內容指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
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本於保障言論自由
的意旨,大法官才宣告違憲;另外大法官也宣告以上4位聲請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
日內,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不過雖然不用刊登道歉啟事,但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指出,未來法
院判決妨害名譽人敗訴時,仍「須依法宣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屆時若不能刊登道歉啟
事,恐怕法院會宣告需刊登全本判決書內容,將大大提高公開道歉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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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225/2196776.htm
6.備註: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黃大法官瑞明加入壹及參部分之部分不
同意見書
本判決最應受訾議者,在於其無限上綱加害人之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之保障,卻
完全漠視被害人名譽權之衡酌。此外,本判決一方面承認「透過道歉,甚可宣示社會之共同
價值觀,因而重建雙方及社會的和諧。」他方面卻堅持,道歉必須出於加害人之真意(理由
第10 段),不僅狹隘化道歉之社會規範功能,更直接向國人宣示:「毀人名譽,賠錢了事
,若無真意,無庸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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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黃大法官瑞明提出、詹大法官森林加入之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第 656號解釋認法院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
嚴之情事者,即未違憲。實務上法院判決命加害人刊登之道歉啟事,一般用語均僅提到對雙
方之爭議事件深感抱歉 「特登本啟事道歉並公告周知」並未要求使用自我羞辱性之用語,
單純為抱歉之表意而已。因此在審議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
歉之情形,僅就道歉之表意為審議就此本席認為不可忽略道歉之表意在彌補社會爭端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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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