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華山分屍案凶嫌逃死! 死者父:政府廢死

作者: supercilious (mnemonic)   2022-03-07 01:44:38
美國最高法院6:3裁決,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賽用炸彈殺人的穆斯林移民死刑。當時炸死
3人,包括28歲商店經理、8歲孩子(他父親被炸聾,母親被炸失明,姐姐炸斷一條腿,哥
哥因此精神失常)和中國一名23歲獨女留學生。爆炸案之前的911紀念日,他還把3人割喉
。如此殘忍畜生,左派百般阻止死刑。最高法院保他不死的3法官都是白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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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波士頓馬拉松賽放炸彈的恐怖分子查納耶夫近日被判死刑(其同案的哥哥在追捕
時被擊斃)。雖然美國一直有強烈反對死刑的聲音,但這次卻很少異議反彈,大概因為這
個炸彈案太殘忍,多數反對死刑者也羞于出聲了,或者因良知反應而低調了。
目前全球很多國家都廢除死刑,尤其是歐洲。但美國(及日本等)這樣成熟的民主法治國
家仍堅持死刑,所以討論、爭吵一直持續,近年也延續到亞洲一些國家。
波士頓爆炸案導致3人喪生,包括一名中國女留學生(獨生女)。264名受傷者中,很多成
為終生殘廢。像比爾.理查德(Bill Richard)一家,他本人被彈片擊中,耳膜被炸裂;
妻子Denise被炸瞎一只眼睛;女兒Jane被炸掉一條腿;兒子Henry雖沒受傷,但精神失常
了;另一個兒子Martin當場被炸死,只有8歲。
一個在觀看馬拉松比賽之前美滿的家庭,如今家破人亡,今后這全家都殘疾(更有喪生)
的日子怎麼過啊!
這只是一個典型,其他很多截肢的,斷手的,被炸得眼瞎、耳聾、癱瘓的……我們用文字
描述,一瞬間就過去了,可他們卻要被這狠毒的人禍導致的殘酷后果折磨一輩子!
面對如此人間慘劇,仍有反對死刑者振振有詞,讓人感覺他們最關心的不是這被炸殘的理
查德一家,不是那些被截肢、斷臂、失明者的悲慘命運,更別說那些遇難者;而是怎樣保
護住那個殘忍惡魔的生命,這樣才能顯得他們有多“人道”。
西方左派們常見的德行是,總是熱衷關注罪犯的權益,不管他們殺了多少人,有過多麼凶
殘的行為,也要保證他們在監獄過上有電視、健身房、營養飯菜的舒服生活。而對那些無
辜的受害者們則不出聲了。
“不可殺人”是混淆概念
全球反對死刑者的理由大同小異,主要有四個方面。但如果從基本邏輯、常理、常識來評
判,他們的理由多是經不住推敲、站不住腳的。
反對死刑者的第一個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可殺人”,如以“殺人”處罰違法者,是自相
矛盾。意思是,罪犯殺人不對,但我們也沒有權利剝奪別人(殺人犯)的生命。生命是神
聖的,每一個生命都值得珍惜,誰也無權剝奪。由此為反對死刑奠定理論基礎。
但這個理由實在不堪一駁。常理和法律所指的“不可殺人”,當然是指不可殺無辜的人。
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判決,不是發生在“個人之間”的相互報復謀殺,而是代表民意的公權
力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懲罰殺人犯。這兩個表面看都是“生命被結束”,性質卻完全不同
:一個是殺害無辜,一個是公義處決罪犯。首先/主動屠殺無辜的罪犯,其生命的價值和
無辜受害者絕不是等量齊觀的。
如果成立,那麼監獄也不能關押罪犯了。因為同樣可用“不可剝奪他人自由”的邏輯來狡
辯:“雖然犯罪分子剝奪無辜者的自由或財產(強姦,搶劫等)是錯的,但其他人也沒有
權利剝奪搶劫/強姦者的自由。”如此邏輯成立的話,這世界就沒有司法、沒有原則,更
無正義可言了。那整個世界不就徹底亂套了麼?
那種“誰都不可殺人”論調的錯誤根本點,是模糊公權力判決和個人犯罪之間的界限與性
質。西方和東方的左派們,總是為了站道德高地、唱政治正確的高調,尤其是為了顯摆他
們多麼人道(這點是關鍵!),而拋棄最基本的邏輯常識。西方左派們對罪犯的同情,總
是超過對遵紀守法的無辜者。這是最顛倒價值、攪亂世界的惡行!
事實上,正因為有死刑,才能使那些罪大惡極者(如波士頓馬拉松賽炸彈客)受到公義處
罰,才能展示法治社會“不容濫殺無辜”原則,才有助于真正保護生命。所以,保留死刑
,堅持死刑,才是維護生命、保護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的體現。
“殺人償命”具嚇阻作用
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
止死,冤冤相報”;而且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和“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
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
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
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
)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
價值相反的內涵。左派、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
至于死刑有沒有“殺一儆百”的作用,從基本常理來說,當然會有。中文自古就有“殺人
償命”的說法,這個“償命”當然會對謀殺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因為這就是說,你殺人
,等于殺你自己!這給欲殺人者只有一個極小的縫隙:僥幸不被抓住,否則你就償命。這
種概念深入人心,當然遏阻殺人行為。正如美國保守派女作家Ann Coulter所調侃的,“
如果沒有死刑,為什麼Michael Moore(反對死刑的極左派)還活著,為什麼我沒在死刑
犯行列?”還用說嗎,我早把他殺了。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
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
、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3000個
城鎮20年間的犯罪資料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在美國
,即使反對死刑的學者也承認,死刑有遏阻謀殺的作用。上述三名學者之一的Joanna
Shepherd教授就是反對死刑的,但他2005年發表的研究報告也指出,1977 至 1996 年,
在美國每年處決 9 人以上的州,死刑才有嚇阻作用。意思是說,死刑執行的太少,阻遏
作用就降低。
另一顯而易見的常識是,死刑不僅可以殺一儆百,遏阻謀殺,而且確保殺人犯再無機會殺
人;否則一旦越獄(美國和墨西哥近期不是有三個殺人犯越獄了嗎)或被特赦而重返社會
,就可能再殺人(罪犯中慣犯的機率很高,而且多是犯跟前科同樣的罪)。
“因噎廢食”是走極端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誤判,就無法補償。事實上,在所
有反對死刑的理由中,只有這一條有可站住腳的道理,也是廢除死刑的呼聲中最能說服人
的理由。但現在的情況是,由于DNA等多項新科技檢驗技術的產生,發生誤判的可能性在
司法健全的國家已降到微乎其微。像在美國,自1976年最高法院裁決恢復死刑(1972年高
院曾判死刑違憲)以來,至今近40年,只有75人被聯邦法庭判處死刑,其中只有3人被處
決。這次波士頓馬拉松案的死刑如執行的話,是2001年911恐怖襲擊后(聯邦法院)的第
一例。上一個被處決的是1995年炸毀俄克拉荷馬州聯邦大樓、造成169人喪生、680人受傷
的恐怖分子麥克維。
在美國,死刑犯的平均上訴期(重新審理等)高達20年!說明美國對死刑謹慎到幾乎不用
的地步。生命當然是寶貴的,但如果走極端因噎廢食,徹底廢除死刑,就必然導致罪犯因
不擔心償命而去殺人。美國的做法目前仍可謂樣板:既不廢除死刑,但又非常嚴格謹慎實
行。
“廢除死刑”不是主流民意
反對死刑者的第四個理由是: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聯合國193個成員,已有97國完全廢
除死刑(58國仍保留死刑)。且不說潮流未必正確,事實上這個“世界潮流”說法也並不
準確。從英、法、德、加拿大等廢除死刑的主要西方國家來看,這只是少數左傾分子(包
括法官、媒體、政客們)在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驅使下硬性修改法律的結果,而絕不是主
流民意。
例如加拿大1976年就廢除死刑,但2012年(多倫多星報等所做的)民調顯示,在廢除死刑
近40年后,61%的加拿大民眾認為,被判謀殺罪者應被處死刑。
在英國,2011年(Angus Reid所做的)民調顯示,65%的英國人支持對謀殺罪恢復死刑(
28%反對)。男性和年紀超過35歲的受訪者更傾向恢復死刑。
歐洲最左國家之一的法國,1981年就廢除死刑,是當時的左翼總統密特朗和更左的司法部
長巴丹戴爾根據所謂“哲學信念”而強行廢除的(后被寫入法國憲法),根本不是主流民
意。當時多數法國人認為死刑是合法、必要和有效的。直到現在法國還有42%的人支持恢
復死刑(反對者52%),巴黎《查理周刊》被恐怖分子襲擊造成多人喪生的慘劇后,法國
人支持死刑的呼聲更高漲,右翼領導人也公開呼吁恢復死刑。
歐盟把廢除死刑納入加盟標準,導致保留死刑的土耳其無法加入歐盟。而已入歐盟的匈牙
利總理今年5月表示,“死刑是有威懾力的,雖然可能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但會拯救多人
生命。”結果該言論導致歐盟威脅要開除匈牙利的盟籍。而對猛吃歐盟救濟款的無賴國家
希腊,卻是“吃死”歐盟也不讓它退出。由此可看出歐盟的左傾意識形態瘋狂到多麼非理
性的地步。
作為西方保守主義主要陣地的美國,主流民意一直支持死刑。1994年達到高峰,80%的人
支持死刑。之后雖然反死刑運動不斷掀高潮,但2011年盖洛普的民調是:反對死刑的美國
民眾只有35%。
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曾精準地指出,“人類的所有災難都來自歐洲大陸。”共產主義從俄
國輸出,兩次世界大戰由德國發動,斷頭台是從法國開始。這些烏托邦和暴力哲學害苦了
世界。今天,廢除死刑的左派幽靈,又是先在歐洲徘徊。但在亞洲國家,多數人民對歐洲
左派的廢除死刑缺乏興趣。
例如在南韓,2009年的民調顯示,66.7%的民眾支持死刑。近年更高,多達83.1%的南韓民
眾贊同死刑(反對的只有11.1%)。
在日本,支持死刑的比例更高,2010年的民調,85.6%的日本民眾支持死刑,比之前的任
何調查結果都要高。
在台灣,過去四分之一世紀的所有民調都是多數民眾支持死刑:1990年是75%, 2001年
79%,2006年76%,2008年79.7%,2010年74%,2013年初公布的最新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
達歷史新高:91%!
台灣跟歐洲國家更不同的是,知識菁英(包括法官等)80%以上支持死刑,只有15.9%贊成
廢除死刑。
“處以死刑”符合自然法
雖然聯合國超過一半國家廢除了死刑,但需指出的是,目前全球維持死刑的國家占全世界
人口的65%,近三分之二!盖洛普2014年做的全球性民調顯示,超過半數的受訪者贊成對
殺人犯執行死刑。
美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知名學者、紐約法學院教授Robert Blecker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指
出,對那些有意大規模殺害平民的罪大惡極者(比如炸毀俄克拉荷馬大樓的麥克維,波士
頓炸彈案的查納耶夫等)必須判死刑。對他們處罰的痛苦度必須跟罪行成比例,他更正確
的話是:讓犯下如此恐怖罪行的罪犯活著是不義的!
Blecker教授之言,源于先人的智慧。最強調個人權利、奠定當代憲政民主地基的17世紀
英國思想家洛克早就提出,“殺人犯損害的生命無法彌補,所以處以死刑是符合自然法的
。” 德國哲學家康德也持類似看法。
審判波士頓馬拉松炸彈案的12名陪審員經過三天評審后,對查納耶夫做出死刑的一致裁決
(如有一人不同意就無法判死刑),而不是終身監禁。判決后該案首席檢察官表示,這項
死刑判決是“公平和正義的”;查納耶夫用讓美國民眾失去生命或終身殘廢的方式來實現
他的“信仰”,所以應當讓他用生命來償還。
2015年7月20日于美國
——原載台灣《看》月刊2015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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