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概念
但需要更完整的說明
老師的評鑑有固定的規則
如果老師犯法
有性侵,暴力之類直接可直接開除的行為
才有可能直接汰換
這次案例是師生對報告內容標準認知不同
老師雖然無法理智的溝通或者接受
這明顯不是汰換的標準
頂多教學評鑑的時候作為記錄
學生還是要面對老師不接受這報告
會給與低分的可能性
老師握有評分的權利
學生還是有透過學校申訴的權利
但就像工作一樣
越級申訴的結果大多徒勞無功
這次學校要校內協調也算合理的做法
每個人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
如果學生覺得他們的決心
甚至能夠修改教師評鑑辦法
也可以拿自己的分數下去拼一拼
如果只是徒勞無功
應該建議他們想清楚
争一口氣的目的是什麼
老師的工作權
勞工的工作權
有的時候是保障了不適任的人員
但主要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工作權益
不太容易為了單一個案去做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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