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石明謹兼職球評賺283萬 遭降級減薪罰20萬!上訴結果出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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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是知名的足球賽球評,在2011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評論員190次,領車馬費合計283萬餘元,又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5次會議領車馬費5400元,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等規定,遭移付懲戒,懲戒法院去年12月一審判石明謹降壹級改敘並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石明謹自2007年起擔任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員至今,但在世界盃足球賽舉辦的2014、2018年,分別擔任愛爾達電視台球評40次、30次,其餘沒有世足賽的年度,也經常擔任球評,合計190次,次數頻繁,領受報酬283萬3850元,顯然構成公務員兼任「業務」。
一審判決並指出,石明謹未經服務機關許可,擔任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任期從2019年1月到2022年10月,每場會議可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1100元,他到2021年5月18日止已出席5次,共領取5400元,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一審判決認為,公務員應忠心執行職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否則會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石明謹不否認有擔任球評、足協紀律委員並受領報酬,判決石明謹應懲戒降壹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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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明謹2月到懲戒法院出庭喊冤。資料照片
石明謹上訴後出庭辯稱,公務員上班前去送報紙、送UberEats、上電視、當街頭藝人,過去都被認定沒有違法,先前警政署、警察局對於他當球評也說沒有違法,到了2019年才突然說他過去8年在電視台當球評是違法的,把他移付懲戒,整個過程態度反覆,已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
石明謹強調:「大家或許沒有想過,為什麼有人要請一個交通警察去當球評?因為這不是一件可以謀生的事情,在台灣,當講評、教練1年要領到5、60萬以上能夠生活的錢,可能不多,這些人99%另外有工作,甚至我敢說有一半以上是老師或公務員!這些人是台灣體育進步的動力,沒有他們擔任這些職務,體育要怎麼發展?難道大家都不能接受任何報酬,連便當都不能夠吃嗎?」
石明謹以公務員買賣房屋、股票、收房租為例,「比我當球評的報酬多出幾十倍、上百倍,但這些業外收入都沒問題,所以我認為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去做可以得到報酬的事情,是受《憲法》保障的工作自由權。」至於任職足協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石明謹也認為:「《公務員服務法》最不合理的部分是…就是說你想參加足球、土風舞社團擔任幹部,都要主管機關許可,這侵犯人民結社自由!」(李奕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