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

作者: LovError (愛錯)   2022-03-23 14:45:58
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
微案件,得參酌刑法第57條例所列事項,如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犯後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時,將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
,意即檢察官對於符合起訴門檻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訴或不起訴,故稱之為「相對之不起
訴處分」或「起訴便宜原則」。
徐弘儒解釋,目前實務上檢察官運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會審酌被告並無前
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損害非鉅或已繳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
人或告訴人之案件,亦會考量被害人或告訴人所表示之意見,認為被告歷經偵查程序即已
達懲罰自新之效果,而決定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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