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特定條例的罪都很重
只要碰到了,即使情節很輕,一樣只能重判
舉例來說好了
我國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這個法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目的在處罰引誘、媒介未成年人與他人性交易的業者
但是修正後處罰主體整個擴大
我們同學之前有處理過一個案子
當事人和未成年網友約出來吃飯,吃飯後兩人合意性交
這件事情被女生的家長知道後,就女生家長告男生性侵
男生在偵查中有提供行房紀錄器給檢察官看,確定兩人是合意性交
所以強制性交部分不起訴,但是另外起訴偷拍的部分
因為女生為未成年少女,所以男生是觸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這條罪最低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比強制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上還重
而且因為最低本刑太高了,即使跟被害者認罪和解
法院幾乎也不太會給緩刑
所以就變成偷拍竟然比強姦還重的詭異狀況
結論就是我國因為立法都沒有做通盤考量
想到什麼就立什麼,然後都訂的不清不楚
搞的刑事犯罪輕重失衡的情況變很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