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storm
2.記者署名:鍾秉哲
3.完整新聞標題:
「為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受災!」蘇煥智批東檢:全國監視器可能都犯個資法
4.完整新聞內文:
資深媒體人彭文正的辯護律師張靜,因涉嫌裝設隱藏式監視器偷拍案被台東地檢署起訴。
對此,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於臉書發文批評,「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台東
地檢署依違反《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恐衝擊全國保全業,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
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41條犯罪的危險。
蘇煥智指出,光看《個資法》第41條,無法判定張靜為什麼觸犯這1條的罪,因為這1條只
有主觀犯罪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但客觀犯
罪構成要件卻沒有規定,而必需看《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
20條第1項與第21條,必須再詳讀這6個條文,才能判斷是否犯罪。
蘇煥智:刑罰條文沒明確犯罪構成要件,就算律師都不容易理解
蘇煥智認為,1個刑罰條文沒有明確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規定,必須詳細閲讀其他6個條文
,才能判斷自己是否構成犯罪,就算是專業律師都不是那麼容易理解。這樣的立法方式,
人民根本看不懂,如何能夠遵守?這種立法方式根本就是讓人民隨時可以踩到「犯罪的地
雷」,根本就是「害老百姓的陷阱」。而且檢察官的起訴說明,也沒有詳述張靜裝監視器
究竟是違反哪1條規定,只說要用第41條追訴。
蘇煥智提到,《個資法》第2條對於監視器的錄影資料是否個資,並沒有明文規定。由於
對個資的解釋會直接面對刑事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所以這個解釋應該受到刑事法「
罪刑法定主義」的拘束,應該以明文規定為原則,沒有明文規定的個資,不應該適用於刑
罰,否則將陷人民於「犯罪的地雷區」中。
蘇煥智表示,檢察官依《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顯然是將監視器錄影當作個
資。如果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蒐集個資,那一大堆路口監視器、巷口監視器、社區監視
器、政府機關、醫院、大樓、公司行號,營業場所裝置監視器錄影,是不是也都算是蒐集
個資?尤其現在政府大力推動智慧城市、智慧社區、智慧大樓,到處都是監視器,那是不
是也都是違法蒐集個資,都應該依《個資法》第41條追訴?
蘇煥智:張靜應不符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
蘇煥智質疑,《個資法》第41條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他人之利益」。張靜的店在本案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有「意
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事實上張靜在本案是為了「防盜、防止被誣陷為作黑的、防止糾紛
」而存證的目的,應該也與《個資法》第41條的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不符。
蘇煥智直指,檢察官以《刑法》第315之1條及《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如果依檢察官
的觀點,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個資法》的個資,則從客觀構成要件的具體性、特別性
、明確性而言,《刑法》第315之1條相對於《個資法》第41條,應該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
的關係,所以應該優先適用《刑法》第315之1條,而不是適用《個資法》。
至於是否因拍到裸體畫面就構成刑責?蘇煥智說明,依《刑法》第315第1項第2款規定,
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無故」,就是指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圖」,
因而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作為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是以「照攝裸體影像」為目的,
那就是「無故侵害隱私」。
蘇煥智指出,如果行為人是以「防盜、或避免被誣陷作色情交易、避免糾紛存證」之目的
錄影,而且並沒有任何蓄意觀賞裸體及散布行為,其目的意圖是符合社會生活的合理需求
,並非為侵害隱私,就不能認為是無故。無故是主觀犯意的構成要件,其解釋有一定的邏
輯,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認定。
蘇煥智: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妨害秘密,是違法起訴
蘇煥智認為,如果因為「防盜、防止誣陷而存證」的意圖,但因而有錄到「裸體影像」,
的確客觀上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情形。政府有必要與相關的保全公司及相關的業者檢討、溝
通其合理的分際,以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但如果直接以《刑法》第315之1條追訴,這與
構成要件不符。台東地檢署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
基本上是完全不考慮「無故」的構成要件,是違法的起訴。
蘇煥智表示,台東地檢署以《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將監視器錄影資料,視
為蒐集個資,要求必需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否則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
起訴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
第41條犯罪的危險。「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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