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投票日之期限)
﹝1﹞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修法理由:一、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以利人民參
與及主管機關規畫辦理;另考量我國選舉係二年一次,為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
,爰規定公民投票每二年舉行一次以錯開選舉年。
上次執政黨強行閹割公投法時,修法理由是要給公民理性討論的期間。
所以不要跟大選討論在一起。
單純政策性的投票,都要有理性討論的時間,
現在要修國家根本大法,憲法。
難道不用有更充足的理性討論時間!!!
還是說政策性案件要理性討論,修憲就可以衝洞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