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騎機車偷襲女被害人胸部 判拘役50天
2022-04-03 06:31 聯合報 / 記者黃宣翰/台南即時報導
40歲張姓男子騎機車經過台南市區道路,見女被害人晚上獨自一人站於路旁後,騎機車經
過並乘她來不及抗拒,涉嫌以手觸碰胸部一次,女被害人不甘受辱,報警法辦起訴。台南
地院依張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判決說,張姓男子於去年10月6日晚上6點46分,在台南市永康區某街道,見女被害人獨自
一人站於路旁,竟騎機車經過,並乘她來不及抗拒,以手觸碰她胸部1次。事後,女被害
人報警後,警方以車追人,南檢起訴。
法官認為, 張利用女被害人未予防範而不及抗拒之機會,以手觸摸告訴人胸部,為偷襲
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不當觸摸,損及她人格尊嚴,造成被害人被冒犯境,張所為,係犯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
法官審酌,張為逞私慾,趁被害人來不及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犯下本案性騷擾行為,
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實應嚴予非難。
但念在他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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