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科技部瞎聘假博士1/手寫畢業證書也能過

作者: myungda (myungda)   2022-04-06 13:06:49
1.媒體來源:
CT WANT
2.記者署名:
記者吳婉瑜
3.完整新聞標題:
科技部瞎聘假博士1/手寫畢業證書也能過關!副研究員遭控詐公帑上千萬
4.完整新聞內文:
行政院科技部轄下的「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政中心)
是國家級的科技政策智庫,卻被察覺聘用「假博士」擔任政策組副研究員,該研究員後來
轉換到民間生醫公司擔任總經理,因為能力與學歷不符被拆穿,而科技部挨批接到檢舉後
卻隱發不揚。
成立於1974年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是科政中心的前身,肩負國
家級科技智庫功能,一直是台灣學研機構所倚重的科技資訊服務單位,2005 年改制為財
團法人後,單位目標是強化學術研究基礎環境,並積極發展科技資訊分析能力,建立科技
政策研究的能量,以支援政府科技政策決策。
一名知情人士向本刊踢爆,李女在2009年8月獲聘為副研究員,時任科政中心主任林博文
,對内介紹李女畢業於國立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博士班,李女順利進入科政中心任職
,並相繼擔任四項計畫的主持人。李女於2020年離職後,憑藉著國研院副研究員的頭銜,
轉職進入成大醫院團隊所成立的民間生技公司「大員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大員生醫)擔
任總經理一職。據指出,2021年3月大員生醫察覺李女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學經歷,因而起
疑,自行向中山大學追查後發現,李女並無中山大學及海洋生物研究所博士業的任何資料
;該公司並將此一訊息主動告知科政中心。
本刊向大員生醫求證,大員生醫證實,李女於109年任職總經理一職,去年五月已離職;
至於離職原因是否與假學歷有關?大員生醫僅低調表示,當初由董事會做此決議,不清楚
確切離職原因。
根據科技部《聘用人員遴聘及敘薪要點》,副研究員應符合三項資格其中一項,包括曾任
科技部助理研究員或併計助理研究員職務四年以上、曾任國內外大學副教授或研究機構的
副研究員等相當職務,或是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博士學位,並曾從事學術研究或專
業工作四年以上。李女博士學歷造假,依法不能聘為副研究員。副研究員為472薪點,換
算月薪約5萬8千元,李女任職約11年,期間還擔任四項計畫主持人,據悉,主持費每月約
1.5萬至3萬之間,換算下來至少詐領上千萬公帑。
知情人士指控國研院代理院長、科政中心主任林博文獲悉此事後,唯恐東窗事發,擔心被
追究當年任用李女任職的行政責任與法律責任,要求科政中心內部封鎖此事不得宣揚。知
情人士指出,此舉讓許多同仁不滿,紛紛透過管道查證,首先發現在全國博碩士論文網上
,完全查無李女自中山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畢業的任何論文資料。
更扯的是,根據李女提供的「國立中山大學博士畢業證書影本」,其證書編號是手寫的「
中山博字第2128」,修業期間是手寫的2000年7月至2004年7月,完全不符合一般國內大學
畢業證書以及修業期間的常規,該人士近一步說明,一般而言畢業證書編號不會是手寫,
且修業期間的常規,我國採用學期制,入學為9月、離校則視論文口試時間而定。
「中山大學接受本刊求證時表示,確認李女並非該校博士生,該份畢業證書並非出自校方
,並強調該校的畢業證書在學期間、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在2000年至2004年這段期間未
有手寫版本。」
律師梁繼澤表示,李女恐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以及刑法339條的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研院代理院長、科政中心主任林博文面對記者求證時,矢口否認隱匿;國研院則透過訊
息回應,指去年科政中心接獲相關查詢後即著手查證,確認該員學歷造假後,經與法務人
員商討後提出告訴。國研院表示,未來新進人員報到時,除了需提供學歷正本之外,還需
提供離職證明正本,國研院並會比對其碩博士論文資料,如為國外學歷,需先經我國駐外
單位驗證。另有關本案行政處理疏失究責部份,國研院已提交內部人甄會討論。
立委鄭正鈐則抨擊,一般民間公司對於應徵者的學歷都會查證,且國內大學的學位論文都
會收錄在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系統,科技部連這麼低階的查核工作都沒有做,顯示
完全喪失查核機制的功能;科技部掌管國家科技發展政策以及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如果連
最基本的查核都做不好,又如何能提升我國學術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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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山又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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