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袁志豪
7歲童遭撞死...負責照顧的阿姨在煮飯 過失致死判無罪
花蓮縣戴姓婦人幫妹妹照顧七歲的何姓兒子,到廚房煮飯時,交待男童不可以跑到外面玩
,男童仍跑到馬路上,遭到王姓重機騎士撞上,送醫不治;男童母親沒有對姊姊提告,檢
察官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認定戴婦「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主
動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花蓮地院認定戴婦並無過失,判她無罪。
法院指出,檢察官認定戴婦應能注意卻未注意何姓男童有擅自穿越車道行為,但並未具體
說明戴婦需負擔何種具體「非疏縱」作為,來防止不守規範兒童擅自穿越車道;戴婦並不
在場情況下,要確實防止或避免兒童一切可能突發狀況,形同課予戴婦應不計代價採取所
有可能避免或杜絕犯罪結果發生作為的絕對責任,有違刑法歸責原則。
判決書指出,二○一九年九月廿一日上午,戴姓婦人幫妹妹照顧七歲何姓兒子,何與戴婦
女兒在屋外玩,戴婦進屋內煮飯;隨後何跑出屋外,十時五十分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台
九線一六二點三公里處,跑步跨越雙黃線要穿越馬路,遭王姓重機騎士撞上,全身多處創
傷,送醫傷重不治。
花蓮地檢署將王姓騎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戴婦妹妹並未對姊姊提告,檢察官主動將戴婦
列為被告,同樣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戴婦在審理時證稱,當時何姓外甥跟女兒在家門口前
面玩,有跟小孩說不可以去別的地方玩,不可以跑出去,孩子們有說「好」,後來她就進
到屋內,沒有看到小孩跑出去。
法院認定,何姓男童私自離去穿越車道是個人違背家長吩咐舉動,無視規定自冒風險,尚
難認應由戴婦承擔。何違反規定,非戴婦所能預見,也不在場無法及時制止,尚難因此偶
發事件,認定戴婦違反相關注意歸責,未盡保護教養及監督注意義務;何違背戴婦吩咐,
違規穿越車道,難認戴婦有何「疏縱」行為,戴婦應無過失。
另外,因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二次鑑定騎士並無過失;法院認定,王發現男童時,並
無足夠時間反應,採取煞車閃避等措施,與男童發生碰撞,屬猝不及防,沒有檢察官所指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亦沒有能注意而不注意情形,也將王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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