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應一下某則推文吧:
→ heci1941: 影片裡,是怎麼看出是騎腳踏車的 ? 且為
→ heci1941: 何會在"生死緊張"的"戰場"上,往敵人軍
→ heci1941: 隊的方向衝? (而路上都沒其他平民)
說實在,我就想問,因為一個平民在戰場上走,可以讓殺人這件事被合理化嗎?我們來看看
日內瓦公約怎麼寫的:
第四十八條
為了保證對平民居民和民用物體的尊重和保護,衝突各方無論何時均應在平民居民和戰
鬥員之間和在民用物體和軍事目標之間加以區別,因此,衝突一方的軍事行動僅應以軍事目
標為對象。
- 日內瓦公約/1949年/附加議定書/第一附加議定
看得懂什麼叫作「無論何時」嗎?
當然我知道你一定又要扯說殺的這些平民有槍什麼的,別急,日內瓦公約也有提到(這是第
四公約):
第六十八條
被保護人犯有純以損害佔領國為目的之罪行,而此項罪行並非企圖殺害佔領軍或行政機關之
人員之生命或肢體,亦不構成嚴重之集體危險,復未嚴重損害佔領軍及行政機關之財產或其
所使用之設備者,應處以拘禁或單純監禁,而拘監或監禁之期間應與所犯罪行相當。
也就是說如果平民沒有殺害佔領軍人員,或者嚴重損害佔領軍財產設備,就應處以拘禁或單
純監禁。
那什麼情況下才能死刑呢?
僅在被保護人犯間諜罪,或嚴重破壞佔領國軍事設備之罪行或故意犯罪致一人或多人於死亡
之案件中,佔領國依第六十四及六十五兩條所公佈之刑法規定,始得對被保護人處以死刑,
但須此種罪行依佔領地在佔領開始前通行之法律亦受死刑之處罰。
也就是說你要犯到“間諜罪,或嚴重破壞佔領國軍事設備之罪行或故意犯罪致一人或多人於
死亡之案件中”才能死刑,而且能死刑的前提還是在這個佔領地被佔領前,那地方的法律就
已經有這個規定的才能殺。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文中被殺的人犯了間諜罪還是嚴重破壞佔領國軍事設備?還是犯罪致一
人或多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