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法律專家或熱愛哲學思考的鄉民
請問一個實業經營者
(泛指生產或進口或運輸所有民生用品的從業者與勞工)
收了公務員或客人付的鈔票
或者收了一位貸款人從銀行貸款得來的法幣
也可能是收了跟央行結匯而付出法幣的投資商
並且提供服務
代表他對法幣的信任
認同法幣並且付出合理價值的服務或者商品的行為
算不算是繳稅?
這已經算是在保障幣值的行為了吧?
花錢的人就是想得到生產者的勞動成果呀
如果這不算繳稅?為什麼不算?
如果算 他還要把自己應得的利潤再切一塊給國稅局? 是為什麼?
如果經營成本40塊 售貨收入80塊
賺了40塊要付水電員工房貸(或房租)生活開銷等等
還要再擠出4塊給國稅局
(營業稅80×5%=4)
是為什麼?
就算沒繳這4塊
付出去的各種生活開銷
比如員工薪水
也會被員工自己拿去繳地價稅房屋稅呀
或是被員工以租金的方式付給房東
房東也是最起碼會繳地價稅房屋稅吧?
一直反覆繳到底是在繳什麼雞巴?
反正政府沒錢搞建設就是叫財政部跟央行舉債印鈔而已
要回收這些印出去的錢當然是從錢花不完的那群人身上收阿?
跟那些為了生存拼命在維持幣值的人是在收什麼雞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