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
: 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
: 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 。
: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
: 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 為讓現行電動自行車逐步轉型領有牌照,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經
: 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二輪車,應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
: 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依法處罰。
: 此外,因應越來越多民眾使用電動滑板車等新興慢速動力器具,三讀通過條文也增定個人
: 行動器具定義,並納入慢車種類規範。
: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 25公里以下的自平衡或立式器具。
解讀一下
鄉民看了是很爽
but 這法令明白講了 有兩年緩衝期
所以未來兩年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是會繼續在行上跑。
btw 可以順便管一下有動力的平衡車嗎? 甚至還有獨輪型的跑的比我機車快
時速至少也有二十公里以上
常嚇死我 因為根本沒聲音
有沒有使用過平衡車的鄉民來說說 平衡車真的實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