欸大家好,我大麻律師啦!
堪稱小農救星的大法官790號解釋給的栽種大麻罪修法作業立法院終於在遲交一年又一個
月後趕在420大麻日交出來了。
巧合嗎?我不這麼認為。
當年大法官說過原先的栽種大麻罪不分自給自足城市小農跟商業大農場情節輕重一律最輕
本刑五年以上實在是太失衡了,所以請立法院立委諸公好好想想,在栽種大麻「數量極少
且供己施用」情節輕微的情況下應該要給予減刑;畢竟在從前孵出三根大麻豆芽菜依照刑
法第57條、59條情輕法重減刑完最低也要2年半,完全沒有緩刑的機會啊。
各位注意:
「製造大麻供自己施用沒有本條減刑的適用」
重點其實是大法官考量罪刑失衡,至於背後有沒有肯認大麻應該要合法我覺得我無法通靈
大法官真正的想法,總之結論是好的,只是有點為德不卒的遺憾,為什麼製造大麻供自己
施用的情況不能減刑呢?
但是更進一步來說,毒品條例第17條3項說運輸二級毒品在供自己施用的情況下可以減刑
,為什麼製造二級毒品供自己施用則沒有減刑的適用呢?
我國毒品條例把製造跟運輸兩種行為態樣都放在同一個法條(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
條)的情況,加上製造跟運輸行為造成的結果都是毒品在外流通的「危險」,兩種行為侵
害的法益其實是一樣的(規範在同一條的販賣則是造成毒品在外流通的「實害」),而且
製造跟運輸都有可能會出現「長期、大規模」製造或運輸的大型毒梟,跟「短期、小規模
」的都市農夫及跨國網購者的態樣,為什麼只有製造二級毒品供自己施用的部分單單地被
排除在減刑適用之外呢?
況且連製造大麻的前行為栽種大麻都可以依照新法減刑了,當你不小心種一種進入採收階
段甚至在修剪枝葉階段就被認定為採收的時候,仍舊沒有減刑的適用;大型商業農場跟城
市牛奶罐盆栽小農此時面臨的最低刑期都是相同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難道沒有罪刑輕
重失衡的問題嗎?
希望大法官、立法院及法務部可以好好想想這個問題,當然我手上的類似進行中案件都聲
請停止訴訟並請承審法院依照憲法訴訟法55條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違憲審查了。
今年生日剛好還有一個願望沒用到,就在此許願希望毒品條例17條3項沒包含製造供自己
施用減刑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見解,能進入憲法法庭並且受到肯認了。
Happy 420 哈們!
欸對啦我剛剛宣布參選中正萬華市議員沒錯
註1: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三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者,若係因
供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2:其餘的大麻農夫則是適用原本的毒品條例12條2項罰則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