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密切接觸定義的八卦

作者: karta328 (YO蟲)   2022-04-21 16:56:39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
109年1月10日訂定
109年4月10日修訂
110年5月27日修訂
110年8月02日修訂
111年1月30日修訂
111年3月07日修訂
前略
(三) 接觸定義
自個案發病前 4 日起至隔離前,具下列任一項接觸情形,即符合接觸定義:
1. 在無適當防護下,曾於 24 小時內累計大於 15 分鐘面對面之接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或體液之醫療人員及同住者。
2. 在無適當防護下,執行引發飛沫微粒的醫療處置(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s)。
(四) 接觸者匡列原則
符合前述接觸定義之個案接觸對象皆應列為接觸者,另特殊情況之接觸者匡列原則如下︰
1. 醫院接觸者︰依「醫療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指引」進行匡列。
2. 學校接觸者︰與確診病例共同上課、參加安親班及社團或其他活動之師生將被列為接觸者。
3. 遇特殊情境時,可請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協助判斷匡列。
備註:
1. 須匡列之接觸者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作適當調整,另於特殊情況下,可依據現場疫調及風險評估結果,擴大接觸者匡列範圍,及
採行必要之防治措施。前述風險評估及擴大匡列原則,可考量但不限於:共同飲食、密閉通風不良空間、歌唱活動、長時間接觸(無論有無佩戴口罩)等。
2. 如確定病例有明確感染來源,且與其感染來源首次接觸日晚於其發病日前 4 天,可傳染期則以首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
3. 確定病例於其推估之可傳染期間,如曾有國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可視同採檢前無傳染力,可傳染期則以採檢日起算。
4. 依現行檢疫規定,以強化入境後檢疫防疫措施,爰航空器接觸者匡列範圍,僅匡列服務個案座位區且未有適當防護之空服員。
二、 接觸者追蹤管制
(一) 啟動時機︰通報個案經檢驗結果為新型冠狀病毒陽性,啟動個案接觸者之追蹤。
(二) 追蹤管制期限︰經衛生單位調查符合前述密切接觸定義而認定為與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將會匡列為接觸者,並納入居家隔離管制對象,應居家隔離至與確定病例最近一次接觸日後 10 天,並於居家隔離期滿後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
看四之備註1寫的
就是說不管你是不是所謂的密切接觸者
今天我疫調後你被匡列有必要的話就是去隔離 沒必要就不用
是不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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