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
2.記者署名:
呂晏慈
3.完整新聞標題:
快訊/立院通過《私校退場條例》 賸餘財產全部充公
4.完整新聞內文: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越來越多私校招生缺口持續擴大,引發財務危機,立法院院會22日歷經
近4小時表決大戰,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明定被列為「專輔學校
」後辦理100萬以上的工程、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經教育部同意,避免校方惡意脫產
;並規定在學校退場後,賸餘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形同「校產充公」。
退場條例設「預警機制」 阻學校惡意脫產、強迫學生轉學
三讀條文規定,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
機制,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用以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
或資遣所需費用等;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
相關事項,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教師、學生代表等。
三讀條文明定「預警機制」,規定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
規所定基準,以及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
善後,若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有3年
內被列為預警學校2次以上等情事,也會被列入專輔學校。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退場條例》規範,專輔學校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
、勞務採購、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使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
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另為嚴格把關教學品質,規定教育部得協調其
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
生。
對於停招規定,三讀條文規定,若專輔學校2年屆期未改善,顯示學校已無力改善財務或教
學品質等問題,教育部應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的當學年度結
束時停辦;在專案輔導學校停辦2個月內,學校法人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解散。
爭議最大! 三讀條文明定學校退場後「校產充公」
《退場條例》明定學校停辦後,教職員工資遣和慰助金、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保存學校財
產清冊等規定;至於爭議最大的財產歸屬狀況,三讀條文規範,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
財產將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
市或縣市。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2年內可申請改制、與其他法人或學校合併,
或改辦文教、社福事業,期限未完成改辦則須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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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