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林奕含雖然已經不在了
但是傷害她的加害者群體們
還是每天自由自在
司法判決多半只會給受害者二次傷害
還需要她們在庭上再次陳述被害經過
自行想辦法蒐證
卻未必能討回公道
加害者如果名下無資產
坐完牢出來又是躲在暗處伺機而動
被害者拿一張債權憑證當作紀念?
是能紀念什麼?
身為一個少子化國家的納稅人
也是每年繳了白花花的銀子
養這些法官檢察官立法委員
要怎麼向自己保證生下的如果是女兒
她一輩子也不會被強姦?
台灣的司法制度為什麼這個滑稽?
真的是用來防範犯罪的嗎?
還是說它根本就只是一群法匠混飯吃的共犯結構呢?
如果判決無法博得民眾對司法的信賴跟樹立加害者對法治的忌憚進而達成減低犯罪的目的
那這錢就是花幹的啊
司法越是沒用。黑道私刑就越受青睞
身為納稅人覺得這樣大家還有臉請求適婚女性為國家生養下一代納稅人供大家養老時消費嗎
?
這樣不就代表我們跟小時候討厭的大人一樣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