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察交班沒注意 高雄酒駕男解開腳鐐逃

作者: abcdefg847 (和平海賊)   2022-05-03 09:21:48
我分享一點警察機關的現況,
警察機關目前多半於分局設有拘留所,
拘留因社會秩序維護法判處拘留的違序人,
而對於涉犯刑事案件的受逮捕人(現行犯、拘提、通緝犯等等......),
並沒有專屬刑事犯的拘留所,
簡單說就是借用一下社維法,
但這還不算礙事。
而遍佈最多的派出所通常礙於駐地及經費,
不會設置空間關押犯人,
最多就是把椅子焊或栓在地上,
再把人銬在椅子上,
先不說涉嫌人在長椅上沒辦法好好休息,
有時候一忙起來,
值班還得分身乏術一邊顧人一邊受理報案,
我還曾經遇過因為事情太多,
一個值班得要顧三個人犯,
其他人通通跑出去處理事情,
把人銬在椅子上就很安全了嗎?
我曾經遇過吸毒的假借要上廁所,
把腳銬用力一扭,腳鐐直接變形鬆脫,
還好當時所內還有其他同事能幫忙及時壓制。
問題就來了,
為什麼分局明明設有可以暫用的拘留所,
人卻還得銬在派出所呢?
在絕大多數的縣市分局,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非經受詢問人同意,夜間不得詢問,
加上地檢署可能礙於人力不足夜間不收案,
傍晚夜間逮捕通常要留到早上才能製作筆錄,
如果派出所夜間把人帶到拘留所關押,
早上還得再派人去提回來得多花時間、人力,
更甚者,
負責管理拘留所的偵查隊直接跟派出所說不要送人來,不然還要抽派人力去顧很麻煩,不過
這情況現在“應該”比較少見了。
其實要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應該是人犯逮捕之後直接在分局關押製作筆錄及相關卷宗,製作完畢後人直接再入拘留所,
但全國的警察機關應該沒一個這麼做,
再一種方式,
就是逮捕後在派出所內製作完筆錄卷宗,
人直接送拘留所待日間送地檢署,
可是很多警察機關就怕「應即解送檢察官」這條規定,
明明犯人很願意製作筆錄,
還要一直跟他洗腦「現在是夜間啦,依法不得製作筆錄,你先休息好不好,乖」,
然後在筆錄打上犯人不同意製作筆錄。
台灣的警察常常就是做了很多多餘的事,
才會不時出紕漏,
連帶對人民的安全也會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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