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新聞每次都讓人很生氣:
預售屋買賣最大的風險,就是法律風險,
如果一開始就用最善良、最好的猜想去簽約,
人家不坑你不就是白痴?
原作講的什麼日期弄錯、交屋單什麼的,
上面日期寫什麼就是什麼、未完工交個屁屋?
很多事不必用的法律、用社會常識就知道的事,
不需要用"我就是弱勢""我就是不懂法律", 靠同情就想怎樣又怎樣.
這種官司會輸?
不是找到爛律師,就是當事人有所隱瞞,
不然就是一堆細節自己覺得不重要、不知道有法律上的意義,就略了。
我想說的是:上千萬的錢, 拜託, 不要連法律風險的概念都沒有,
現在不是攔轎喊冤、"我是什麼都不懂的小老百姓" 就搞定的時代。
去找個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