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如果是保守道德派硬要這樣主張就算了,那些老頑固通常改不了;但如果是主張
宗教教義的觀點的話,那就真的沒救了,拿拘束少數信徒的東西來強加在所有人身上真的非
常噁心
大家最好不要笑喔,台灣未來可能也會面臨這種不三不四的處境喔,只要保守主義人士或是
特定宗教的信奉者持續壯大的話,這些人已經嘗試要搞一個心跳法案,還有之前反同婚了,
難保不會有下一次
姑且不論法律上是否會將胎兒視為有權利能力的自然人,胎兒在未從母體分離前,很明顯就
是媽媽的一部分吧,為什麼媽媽就不能自由地決定自己的身體該如何處置呢?為什麼媽媽的
身體自主權就不能永遠凌駕於胎兒的生命權呢?一個尚未出生的生命真的有比一個已經在這
世界生活超過二十年的人的自由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