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

作者: LAWfOREVER (得不到!也不要乞討~)   2022-05-08 14:59:28
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
公司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
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
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
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
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
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
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引述《trylin (電鈴怪客)》之銘言:
: 這律師的邏輯真的他媽的笑死人
: 好阿如果前科這麼不重要
: 以後有前科的
: 不管你做什麼職業
: 都把前科秀出來阿
: 反正不重要嘛
: 既然這麼不重要那也不需要藏阿
: 賣水果的直接把老闆曾經殺人未遂掛在扛棒上
: 賣早餐的直接把老闆曾經是詐騙集團寫在菜單上
: 你敢嗎
: 不敢說啥不重要阿
: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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