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黨王炳忠被控「紅統」 高院再打臉判5人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2-05-13 13:56:13
※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銘言:
: 檢方主張,「接觸」屬於「招攬」、「吸收」的前階段行為,也是《國安法》所稱的發展
: 組織行為,只要是有危害國安的犯意而去接觸對象即屬觸法;此外,一審將個別證據割裂
: ,是不當判決,應改判5人有罪。
有沒有法律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釋這段話啊
只要檢方覺得你有犯意,然後被發現你跟對岸有認識
就算違反國安法?
這波地圖炮也打得太猛了吧
再者說
犯意你不拿後續行為來作證明
譬如
有確實查到中國轉往台灣進行組織營運的金流
或者是有中國方面交辦內部破壞的機密文件
你到底要如何確認這個犯意是存在的?
就新聞來講
法官說得到清楚
要檢方拿出具體危害國安的事實出來
結果檢方拿有犯意並且與被接觸就有罪???
我常常覺得很奇怪
不都是同樣一部法律嗎?
律師也罷了
畢竟是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說話
檢察官法官等
這些人可都不是八卦版上的法盲
全都是以法律為業的專業人士
為啥時常有南轅北轍司法見解呢?
真的照這篇新聞這樣的解釋
我今天去中國迪士尼玩,要辦個台胞證,跟中國官方人員有接觸
只要檢方覺得我有犯意
我就違反了國安法?
感覺比社維法與傳染病防治法63還好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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