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位吳長智,現任台鐵工會祕書長,在台鐵體制改革議題扮演工會發言要角
1.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2.記者署名:張晉豪 王健強 報導 /台北市 2004/05/21 19:00
3.完整新聞標題:車掌遭強吻 火車上演活春宮
4.完整新聞內文:
搭過自強號火車的人,都知道車掌小姐,會逐站廣播,台鐵一列南下自強號,竟然傳
出不雅的聲響,一名隨車小姐正在廣播,結果同車的技工人員,居然尾隨進入,伺機強吻
她,車掌小姐也忘了自己拿著麥克風,現場混亂的聲響,全車都廣播出去了,滿車的乘客
當場成了證人,這名技師因此被法官,判處了十個月的有期徒刑。
事情是發生在去年三月份,當時南下的自強號列車,才剛從台北總站離開。車掌小姐
一個人坐在廣播室裡,才剛說完下個目的地,哪會知道,同車的技師,吳長智也摸了進來
。先是要了電話號碼,被拒絕,接下來,吳長智不但伸手亂摸,還湊過去強吻對方。
被騷擾的車掌小姐,不停的掙扎抗拒,忘了自己手上還有麥克風,大喊救命,還有吳
長智威脅的恐嚇,全都廣播出去了。滿車的乘客當場成了這起性騷擾案的直接證人,不過
,吳長智本人,到現在還矢口抵賴。關起門來,不肯見人,吳長智還是因為性騷擾,被法
官判處了十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他的脫軌演出,也讓同事很不齒。
5.完整新聞連結: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0405/200405210144232.html
6.備註: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被付懲戒人吳長智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花蓮機務段技術助理,負責列
車機械維修工作,而A女(係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刑事案卷)則為鐵路局車勤服
務員,負責列車餐飲販售及播音工作。鐵路局排定被付懲戒人與A女分別擔任92年2月10
日下午3時48分起,由花蓮開往樹林之第1056車次自強號列車之技術助理及車勤服務員。
嗣被付懲戒人於當晚約7時許,利用該列車甫離開萬華站(萬華站至板橋站行車時間約5分
鐘),但尚未抵達板橋站且尚未進行加強播音(提醒誤搭本列車之南下旅客改乘其他列車
)之前,車上乘客較少之際,尾隨A女進入該列車第 6 節車廂播音室內,先向A女索求
行動電話號碼未果,突伸手摸往A女腰間口袋,但遭A女制止,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
當場自A女左後方,以左手按住A女左手,再用右手繞過A女肩膀,以左、右手施以強制
力,使A女動彈不得而強行撫摸A女胸部,再將A女壓制在該播音室矮鐵櫃桌上,使A女
無法動彈,而強吻A女嘴唇,經A女咬痛被付懲戒人舌頭,並趁隙跑出播音室外之車廂走
道,被付懲戒人隨即追出並關閉該走道電燈,再強拉A女進入播音室內,續行其猥褻行為
,A女隨手拿起播音器並警告被付懲戒人稱:若再不住手,便播音通知列車長及提出告訴
等語,被付懲戒人則答以「你播啊﹗」、「你去告啊﹗」等語,並作勢關閉播音系統電源
,適該列車駛入板橋站,A女趁機逃出播音室,再換搭另一班列車返回松山站簽退,並向
該站鐵路局車勤服務部管理員何松峰報告,何松峰於打電話向樹林分段值班人員查證前開
列車值班人員後,即以電話質問被付懲戒人此事,被付懲戒人則以「誤會」置辯,並要求
與A女對話,經A女拒絕,翌日轉向上級主管報告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案經A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6號刑事判決:「吳長智對於女子以
強暴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於96年9月3日判決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96年10月19日准被付懲戒人易科罰金,繳納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元,執行完畢。
凡此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10月26
日院信刑祥字第0960018636號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9日罰字第
9600820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件影本附卷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