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dthief (瘋賊)》之銘言:
: 富邦等保險公司有無違約?
: 沒有,觀感不好是一回事,但看到民代名嘴一直在錯置觀念
: 客戶把保單簽下後,叫”投保”,保險公司認可後,叫“核保”
: 此時契約才成立,這時才照白紙黑字來談
: 都沒到核保哪來的賠不賠的問題?
: 富邦應該還沒狂的已經核保的不賠
關於契約成立
可以參照以下網址的結論
https://flip-insurance.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_22.html
多數保險學者認為,
保險契約是【不要物契約】,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有沒有繳交保險費,和保險契約的成立無關,
保險契約是【不要式契約】,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有沒有作成紙本保險單,和保險契約的成立無關。
繳交保險費和作成保險單,都是保險契約成立後雙方的義務。
簡單說
1.目前的見解多數認為是不要物契約 成不成立跟有沒有付錢「沒有關係」
2.不是出了保單才叫契約成立
既然保險是不要物契約
參照文中的定義
【不要物契約】又稱「諾成契約」,
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
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來作為成立契約的要件。
例如,買賣契約就是一種不要物契約,
只要A、B口頭上約定好車子的價格、車型,買賣契約就生效,
不論車子是否已經交付,不論錢是否已經交付。
換句話說 保險公司跟當事人說好 意思表示一致 那就成立
保險公司現在凹的點是沒有核保阿 (我沒說好 所以不成立)
但是說好的部分很難凹阿
估計是因為這樣才會有今天這篇的出現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2783937.A.703.html
如果保戶有收到續保通知、
業務員已簽切結書、已繳費願意給予續保,其他仍將婉拒承保
以上動作代表富邦同意給保了 很難凹 萬一上法院勝負很難講
考慮風險就忍痛認賠這三個部分 這是我的推測啦
但另外還有看到有人說他的疫苗險跟防疫險被當作是重複保險退保
這個我就zzz了 雖說實際上可能要看保單的條件是不是算複保險的一種
但窩總覺得這類捧優還是被耍了
喔對了 雖說現在是傾向不要物契約
但很久以前也有根據保險法21條 認為付錢了就算成立契約的判決
就看這次風波過去立委諸公要不要去修保險法21條跟43條的問題
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