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廢除的法律
隨便舉一個 檢肅流氓條例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
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笑死了 這些定義是19世紀的人想出來的嗎?
品行惡劣OR遊蕩無賴 定義在哪?
看了我都尷尬癌起來
只要稍微不是法盲者
法條看一下都知道幾乎通篇違憲... 笑死
結果這條法律在2009才廢止喔?
有中華民國有很多很奇葩的法律到21世紀還沒被發現有問題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