欸欸 是這樣的啦
這兩天版上看到美國德州的新聞 討論了很多台灣擁槍的問題
阿肥我也想當個煞氣的肥宅 所以做了些功課
要針對議題做討論 就要先把現況交代清楚
1.國內社會現況: 良民無槍 +9擁槍
2.法規現況:
a.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衛槍枝如左:
一、甲種槍類:凡各式手槍、步槍、馬槍及土造槍屬之。
二、乙種槍類:凡具有自衛性能之各式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槍枝屬之。
前項槍類,包括彈藥。
第四條 自衛槍枝管理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六條 人民自衛槍枝,每人以甲乙種各一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甲乙種各二枝
,並應申請查驗給照,其程序如左:
一、備具請領執照申請書三份,連同住戶、商店或公務員、現役軍人、
自治人員、民意代表之擔保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
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
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
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
即分別地區編造登記冊,派員前往適中地點辦理查驗烙印事宜,並發
給臨時查驗證,及收納照費。
三、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槍枝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
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前項第一款之擔保應具備之資格如左:
一、住戶:指依法向戶籍機關登記之戶之戶長。
二、商店:指依法向商業登記機關登記之負責人。
三、公務員:指現職薦任以上者。
四、現役軍人:指校官以上者。
五、自治人員:指鄉(鎮、市)長以上者。
六、民意代表:指直轄市、縣(市)議員以上者。
b.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五條 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
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3.合法化推動案例
a.FB推動台灣人民私人擁有槍枝合法化運動 - 僅6人追蹤
b.公民提案 廢除槍砲彈械管制提例.開放全民合法拥有槍枝武器的權利 - 僅14人附議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d9514dc-a22e-42e8-9b52-36555396940b
c.查無政黨提案紀錄
所以簡單講 台灣有沒有合法擁槍的法規 有
只要你無前科紀錄 有戶長 老闆 或公務人員願意做擔保 就能合法擁槍
但看來要先拿得到槍
現在台灣好像沒有政黨針對這個議題做提案或討論
是不是八卦鄉民再來提個公民提案 以八卦版的實力 5000門檻應該輕易突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