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偷吃人妻稱有性自主權 法院打臉:不和她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22-05-25 16:04:24
: 而且周並無法舉證,若限制他不和人妻調情、性交,其權利會有受到如何侵害;法院反觀
: 人夫的家庭、婚姻權顯然較周男的言論自由、性自主權較應受保障,判處周男應給付人夫
: 20萬元。
法院這個判決方法十分詭異 竟然是要權利人舉證 如果限制他的自由會受到什麼損害
言論自由 跟 性自主權 都是自由權的之一種
言論自由
鄭南榕自焚為追求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
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性自主權
按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乃對於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規定。而性自主權
,亦即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均與
人格不可分離,為受上開憲法規定保障之基本權之一。刑法第十六章之妨害性自
主罪,即屬刑法上落實憲法對於性自主權保障之具體規定,因此性自主權之地位
,應以受憲法之保障。
當初大法官在釋字554號解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結果後來大法官變更看法了
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
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
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
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
嚴重。
所以為何要主張什麼限制你的言論自由跟性自主權有什麼損害,今天被告又不是對他造
主張損害賠償,他只是主張自由權而已,不能行使對個人來說抽象的損害就是
無法實現自我,無法自由決定性行為對象,被嚴重干預隱私跟干預個人格自由。
大法官都覺得 性自主權 大於 婚姻制度之制約了 表示重視個主義人大於社會主義了
就算是私法也該保障人權阿,該損害賠償的人也該是違反婚姻契約的配偶,而不是第三人
人家只是實現自己的性自主權 你連婚姻都不能約束婚約當事人雙方了 要限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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