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公公真是前科累累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其媳婦,斯時尚未與C男離婚,竟為滿足一
己色慾,罔顧人倫,以強暴之手段對A女為共8次強制性交行為,使A女身心受創並留下難
以磨滅之陰影,應予嚴加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難見其悔意,犯後態度非佳
;暨考量A女到庭稱:請從重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之量刑意見;復參諸被告前有
賭博、妨害兵役、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罪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87至292頁)
有人會這樣子叫兒子??
復就被告與A女間之對話紀錄以觀(見本院卷第129至285頁),僅得見被告多次告知A女有
關C男外遇一事,更稱:「真的,跟雞巴盛離一離」、「牠的心真的不在妳身上了」(見
本院卷第139頁),以此要求A女與C男離婚,且係單方表達對A女之愛意,此可由被告稱:
「那我也愛妳啊!」、「妳喜歡我嗎」、「也很喜歡妳」、「我真的很疼妳」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