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幼照法》 教保員曾犯虐待、體罰、霸凌等「終身不

作者: bp3698 (鋤頭)   2022-05-31 21:34:56
媒體來源:上報 Up Media
記者署名:黃予萱
完整新聞標題:
防兒虐!立院三讀《幼照法》 教保員曾犯虐待、體罰、霸凌等「終身不得聘任」
完整新聞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以及「教保服務人員
條例」。對於教保人員對待幼兒的不當行為,給出明確懲處,違者最高處60萬元以下罰鍰
,且機構應解聘曾有相關犯行的人員,該員終身不得聘任,違者得處機構負責人最重30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更可廢止設立許可。
近年時有傳出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情事,朝野對此相當重視,盼能健全教保服務體
系,並保障幼兒安全與學習環境。
為此,行政院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函
請立法院審議。立委也提出《幼照法》修正草案達40多個版本,並提出「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修正草案總計20個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幼照法》部分條文,主要依行政院版本、審查會審查結果、
朝野協商結論通過,接著便審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明定與《幼照法》的規
範及罰則一致。
為確保工作權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將擴大園長資格採計範圍。三讀條文明定,2011
年元旦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服務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理人員的代理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服務年資,得採計為
園長資格的服務年資。
進修部分,雖在原法規已有規定,教保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但
三讀條文進一步明定,機構新進用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
術訓練8小時以上。
此外,任職後每2年,均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
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違反者應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處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違規情形可歸責於服務機構者,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
,為一定期間減招、停招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的處分。
另外,為強化幼兒保護,三讀條文明文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
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罰則和罰
鍰方面,若教保人員對幼兒施以上述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
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機構名稱。
教保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若知悉任何人對幼兒有違反相關行為規定,除依法律規定通報,
也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並明定相關單位獲報後,應
於2個工作日內,交由所設的委員會調查處理。此外,也必須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
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幼兒法定代理人知悉;公立學校附屬幼兒園教師,則依《教師
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此外,三讀條文也參考《教師法》,修正相關人員不得於機構任職的規定:曾犯《犯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罪嫌、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者,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人員。
若知悉有不得於園內服務的教保人員,而未依規定處理,處負責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
下罰鍰,並令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
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招、停招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
許可處分。
三讀修正通過後,民眾黨立委邱臣遠表示,據統計,2018年至2020年間教保機構不當對待
兒童的130多件案件中,以體罰學生66%最多,另有po網公審、丟入黑室關禁閉等不當處
罰,此次修法明確訂定對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的罰則,應能大幅改善相關狀
況,但他也對於法規仍未明定分級處罰感到遺憾。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教保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過去只能依《幼教法》規定進行
相關裁處,這樣的做法力度嚴重不足,修法後明定不當管教的類型,期待照亮孩子的未來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也表示,此次修法納入獨立調查機制、代理人員法制化等規定,並提及
「為什麼大學、五專相關科系,願意投入幼教職場的這麼少」,呼籲教育部增加在職進修
機制,保障從業人員權益。
完整新聞連結:https://bit.ly/3x3Gv0q
備註:
光看標題的話,言下之意是,修法前曾犯虐待、體罰、霸凌的人,也可以當教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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