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imgur.com/90ADBtx.jpg
八大項之中,能直接辨識性別的六項,犯罪者都是男性,被害者都是女性,剩下兩項也能間
接辨識。
請問這樣是歧視,還是暗指這項法條只能適用於男性跟騷,女性跟騷不予適用呢?
是不是這樣才造就男性受害者不敢報案、默默承受的窘境?如台美amber事件
有人可能會說是比例問題,那麼想想如果這麼做
國外
搶劫殺人犯罪圖例一律使用黑人
銀行犯罪圖例一律使用猶太人
台灣
酒駕滋事圖例一律使用原住民(原住民酒駕滋事比率較高)
愛滋病患圖例一律使用男同性戀(愛滋病患以男同性戀為多數)
車禍肇事圖例一律使用女性(按男女駕車比例、駕車時數與肇事件數換算,女性肇事率高於
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