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版上有無公法高手能夠分享想法的?
我自己這樣分析,不知道是否合理?
行政程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第3-1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換句話說,一切行政指導原則上以行政程序法為依歸
再來,看第46-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啊不是呀!請問恩爸他一直說要真相、要回視、又沒提國賠等等
請問,是能維護他什麼法律上的利益?
再來!
第46-2-2、3條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一堆人都說新北的自治法規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
啊不是呀!幾乎各縣市政府對於相關的影音保存管理辦法都是規定不能讓當事人複製帶出
難不成桃園訂的法規也違法了?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55
(請看第四條)
然後我們再來看刑法瀆職罪的篇章
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去查了一些相關的判決意旨,大致如下: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
國防以外應秘密,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刑法第109條第1、2項)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之觀點應保護之秘密而言,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
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這時候是很想問啦!
如果我引用的行政程序法解釋沒錯的話
那請問,誰要開這個方便之門給恩爸複製帶出?又或者,提供他橫向聯繫的影音
那這樣沒有瀆職-洩密罪的問題?
希望這段能請法學高手具體解釋一下
最後,個人感覺,目前幾乎所有人都被帶風向
為何?
請問就算聽到錄音檔,甚至給你複製了
又如何?
難不成會在錄音檔裡面聽到:
「這個人很GY,不要太快幫他送醫」
「多收一個case很煩,我們拖一下好了」
相信有打過119、送急診的經驗會知道
幾乎都是在詢問病史之類的
除非今天個案是OHCA,線上人員會教你急救
否則,就如我先前提到的
「當下每個進線的人都覺得自己很危急,接線人員是要怎麼判斷誰是最急需的?」
週遭親友以前曾有過內科急重症的狀況
當下家屬立刻是以Line向居家安寧的個管醫師詢問狀況該如何處置
在有照片、且單純基本生命徵象陳述都具體轉陳的情況下
醫師都無法判斷出實際狀況了
最後只說:如果血壓不穩定偏低,建議送急診
上述的對話內容都有保存,別說我唬爛
那請問,連Line都做不到的事
恩媽當下光用電話聯繫,哪個人能這麼厲害能知道小朋友現在是急重症、病危?
然後,電話錄音檔能得知到什麼?
還不就彼此溝通的事
就算全拿到了,也無法證明出什麼
而且衛生局需要聯繫專責醫院、而且還是針對兒童的專責病房
難不成你以為每間醫院都能收治這類病患?
勿忘八仙塵爆的事
當時大量病患湧入
一堆救護車臨時轉向,為何?
因為既定送去的醫院急診滿床、無法收治
但送到別的醫院卻又發生一個狀況-
「無燒燙傷專責病房」、「無能力處理燒燙傷病患」
回視恩恩的個案
重點只要釐清一件事其實就夠了!
衛生局當天的進話量到底有多少?
同時間進話的就醫需求又有幾個人?
把這幾點釐清,大概就知道整個送醫流程是否有因為怠忽職守、沒積極聯絡而喪失先機
如果當時的進話量很大
那要提國賠求償,個人覺得敗訴機會應該很高
因為你無法期望在病患通話進線量瞬間湧入很多的情況下
要把你優先處置
因為還是那句話:接線人員無法知道到底是誰有真正的急救需求
如果是一般人在那時候的常識
大概反而還會覺得年紀越輕、越不是高風險族群
因為年紀越輕,急重症、死亡的比例越低
但,這次恩恩碰到了
目前個人是覺得,就他的運氣真的不好
希望他來生能不要再碰到類似情況,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