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RanDer (最軟der那塊)》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央社
: 2.記者署名: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
: 3.完整新聞標題:
: 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 4.完整新聞內文:
: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8日電)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
: 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
: 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 男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 法官判准
: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
地
: 、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
姓
: 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
以
: 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
反
: 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
及
: 役別。
: 林清淇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格
: 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
立
: 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
則
: 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
於
: 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
所
: 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
不
: 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
也
: 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編輯:謝佳
珍
: )1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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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6080132.aspx
: 6.備註:
: 法官你敢嘴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
當事人請求身分證上不要有照片、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父母姓名、配偶
、役別(等於只要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然而法院認為只有父母、配偶、役別可以不記載,理由是身分證的目的是用以識別個人身
分
,而父母及配偶在個人身分識別上相對間接,至於役別更是與身分識別無涉。
我是覺得論述上挺有有道理的,不過之後可能必須付出不少行政成本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