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地方中心鮮明/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高三男生嘿咻學妹10年後竟挨告 原來當年找錯對象和解
4.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縣一名劉姓男子就讀高三時,與同校高一學妹交往,兩度帶回家發生性行為,事情曝
光後,學妹父親揚言提告,劉男父母以25萬元和女方父親達成和解。劉男原本以為沒事了
,沒想到事隔近10年,去年突然被學妹提告,法官以劉男未與被害人和解,將他判刑6月
,不得易科罰金,也未宣告緩刑。劉男連忙找學妹和解並提起上訴,在賠償學妹30萬元獲
得諒解後,二審終於獲法官宣告緩刑2年。
判決指出,劉男在2012年11月就讀高中三年級期間,認識同校就讀高一的學妹,進而交往
成為男女朋友,劉男明知學妹當時年僅15歲,仍分別於同年12月、隔年4月間,兩度帶她
回家發生性行為。學妹父親得知後揚言提告,劉男父母以25萬元與女方父親達成和解。
此事件後,雙方未再繼續交往,沒想到事隔多年,學妹卻在去年對劉男提告。彰化地院開
庭時,劉男坦承當時與學妹兩度發生性行為,劉父則提出和解書,表示當年已與對方家長
和解;不過,法官認為被告一方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去年12月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
16歲女子為性交罪」將劉男判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也未宣告緩刑。
一審判決後,劉男提起上訴,並積極與學妹調解,雙方在今年1月達成和解,劉男當場給
付30萬元和解金給學妹,學妹則同意不再追究法律責任,也同意法官給予劉男緩刑。
台中高分院日前駁回劉男上訴,但審酌雙方已和解,對劉男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
束,並應參加3場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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