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苗博雅要公務員唸PTT推文 黃珊珊稱無法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2-06-15 09:05:05
※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你講那麼多有用嗎
: 人家苗議員這樣說耶
: 強迫表態?
: 請備詢者朗讀一段證據文件內的文字,是歐美議會聽證很常見的程序。
: https://i.imgur.com/eCm2WCC.jpg
: 我們身處歐美,
: 我們在歐美的議會,
: 所以這是朗讀,
: 朗讀啊!
: 快朗讀「呵呵」。
: 遇到脈絡混用大師
: 教授氣噗噗也沒用!
在美國,聽證制度不論程序還是結果,都相較於公聽會是有強制力的,
所以並非是少數議員自己決定,就可以召開聽證。
正常的話,是需要經過委員會的同意授權,才能取得這樣的公權力。
來看看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
聽證會也是需要各委員會的同意才能召開。
而且目的僅限於審查重要議案。
而且要在5日前,事先對於利害關係人書面通知,對其他人也需要公告。
目的就是要保障相對人的防禦權。
而且台北市議會的聽證辦法,並沒有給予議員強制力,
還強調議員要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已。
所以,本次事件,
1. 沒有委員會授權
2. 沒有依據正當程序
3. 沒有法律賦予強制力
就算是依據美國法,應該也是違法的聽證程序。
臺北市議會聽證辦法
https://www.tcc.gov.tw/cp.aspx?n=13595
第三條 (聽證會通知或公告)
本會各委員會為審查重要議案,決定召開聽證會時,應即通知本會辦理聽證會事宜。
聽證會之通知或公告,均以本會名義為之。
第六條 (對關係人之通知或公告)
對特定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通知;對不特定關係人,應予公告。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於聽證期日五日前為之。
第九條 (意見陳述)
聽證會之主持人應給予出席之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學者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出席
人員得於聽證期日前提出準備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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