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gun (潤泰王的兒子)》之銘言:
: 而一經過苗議員的揭露即足以識別這些人目前在哪裡上班 長的是什麼樣子 結婚了沒有 有
: 幾個小孩
: 過去在網路上講了什麼話
: 政治傾向是哪一種顏色
: 去問問台大法律系的教授
: 這樣有沒有侵害他的個人隱私權?
: 妳竟然還說這些人是考進來之後
: 變成北市府的政治打手
: 這有沒有侵害市政府跟該員的名譽權?
: 用聖人的道德標準要求別人
: 就不要跟我說你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釋字第165號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免責權?
理由書: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於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
監察委員在會議時或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分別特設對外不負責任之規定,旨在保障中
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表決之自由,俾能善盡言責。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言論之保障,我國憲法未設規定,各國憲法亦多如此。
未設規定之國家,有不予保障者,如日本是(參考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四十二年五月二十
四日大法廷判決),有以法規保障者,如我國是。
#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不像中央民代,不是憲法保護的事項。我國採取的是像日本,
透過法律保障。
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時
所為之言論,並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得善
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
#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目的是在於表達公眾意見與監督政府,所以保障的內容也以此為
限。
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
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
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
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
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
予補充。
地方制度法第50條(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
)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
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參考大法官解釋與地方制度法: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是有限制的。
1.不得涉及與會議事項無關的事項(例如人家老婆小孩女友)
2.也不含顯然違法的言論(當然也不包含類似行為),例如公然羞辱與侮辱。
在未取得法定程序授權與遵循正當程序下,針對個人私事,行使所謂聽證的權限。
並透過轉播將之公開於全國公審,是否在議員言論免責保障範圍,可受公評。
但若在不受保障的範圍內,應該就應該負擔民事、刑事與行政上的責任。
當台灣的人權進步到,連犯死刑犯的人權必須注意時。
一個僅上班摸魚公務員的保障,卻遠不如死刑犯,是否輕重失衡了。
死刑犯vs摸魚公務員 摸魚vs.濫權公審 孰輕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