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eakerman (戴上耳機躲進世界的角落)》之銘言:
: 大家好,我是法盲啦
: 每次講到宗瑞哥被判快四十年很委屈
: 就有人嗆說法盲
: 那是因為一罪一罰
: 這個詐騙超過700起
: 一件判6年
: 少說也該關個4200年吧?
: 我雖然是法盲
: 但是我會乘法啊
: 為什麼只判6年6個月
: 說好的一罪一罰呢?
: 這樣3年就假釋了耶
: 超爽的...
: 像是那些食安之類的案子
: 或是違反勞基法之類的
: 一罪一罰也都會剛好不見
: 誰能解釋給我這個法盲理解?
那是因為實務有所謂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文義上的解釋是,犯罪行為人用類似方法為相同犯罪時,
如果用累加的,會超過他行為的不法內涵,
而違反罪責原則(意思就是行為人雖然犯很多相同罪,
但責任不應該有那麼大),再加上人的生命有限,
刑罰對行為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
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
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你犯一次A罪可能判一年,
犯兩次可能判一年十個月,犯三次可能二年六個月,
依此類推,所以這件只被加到六年六個月,
有沒有覺得司法就是鼓勵你要犯就多犯一點的感覺?
所以啊,每次新聞在那邊講「最重」可判多久,
那個大部分都假的,扣掉最重死刑、無期徒刑的罪,
是有多少犯罪是判到最重的,
大部分都嘛被輕輕放下,要改變只能修最低刑度,
再嚴格限制刑法第59條的適用,
否則永遠只會看到犯罪行為人被輕判,
酒駕就是很現在的例子,修多少次了,
大部分都還是在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