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375減租
條例規定:
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
佃期不得低於6年。
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
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先承購權。
各縣市鄉鎮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藷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
穫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
諷刺的是,這要外來統治者,才有辦法鐵腕推行。國民黨抄共產黨,如果真的是綠共,也要
他的權力來源不是選舉,而是有與本地情感連結不深的槍桿子撐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