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報導者
2.記者署名:文字/陳潔;設計/鄭涵文;核稿/楊惠君;責任編輯/陳思樺
3.完整新聞標題:真的假的?一位美國護理師,開啟了全球婦女節育、避孕與墮胎的自主權
?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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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投票,推翻49年前(1974年)確認憲法保障「
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這代表女性的墮胎自主權不再受到憲法
保障,未來將由各州自行決定。美國10多個保守派執政的州政府,也即刻重啟「墮胎禁令」
,最嚴格的州,可能連遭性侵、亂倫等懷孕者也不得墮胎,徹底衝擊美國2,516萬女性的生
育自主權。
女性能決定自己是否想要懷孕,是從19世紀以來、無數代女性努力爭取而來的。在沒有任何
避孕觀念與有效避孕工具的選擇下,男性的本能是繁衍後代,女性就只能不斷生育,無法工
作、受教育。而最早提出節育、促成避孕藥誕生的,其實正來自一名美國女性──瑪格麗特
.桑格(Margaret Higgins Sanger,1879-1966)。
懷孕18次、流產7次,母親的遭遇開啟她爭取女權之路
瑪格麗特.桑格是美國人,她的母親在22年間生了18個小孩,其中7次流產,桑格是存活下
來的第6個孩子。她母親在49歲時不幸因肺結核去世,這也讓桑格意識到,媽媽的一輩子都
在生小孩,這樣的人生是沒有意義的。
桑格17歲時(1896年)在姊姊們的資助下,選擇學習護理,並自此開始了她的「推動節育之
路」。在20世紀的初期,女性爭取投票權的意識也正在崛起,其中「懷孕自主」就是很大的
關鍵點。因為唯有降低女性意外懷孕的風險,減少生育數,才能有餘裕去工作、有經濟基礎
,進而獨立發聲,最終有機會改變以男人為主導的社會思維。
開設第一家節育診所被捕入獄
當時「避孕」一詞是被保守派強烈反對的,因此桑格提出節育與「家庭計畫」,這個名詞在
美國、1970年代的台灣都在使用。桑格對政府「禁止傳播避孕訊息」的做法提出挑戰,同時
不斷出版刊物《家庭計畫》(Family Limitation)等文書,宣導各種避孕方式、教導女性
如何理解月經曲線等,她因而被政府判刑,隨即逃到歐洲。
1916年,桑格回到美國,在紐約布魯克林開了第一家「計畫生育與節育診所」,當時她從歐
洲非法進口隔膜(一種早期的避孕方法),並不斷受到警察干擾。在與政府不斷抗爭與訴訟
下,她曾絕食、被監禁30天,最終在1918年紐約上訴法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判決「允許醫師開避孕藥」的裁決下,節育運動終於有了進展。
1921年,桑格創立了「美國節育聯盟」(ABCL),認為生育孩子必須要滿足在愛中受孕、母
親有意識而生育,以及母子健康3項條件。如果沒有,女性都可以有生育的自主權。她在國
內對各種族群、階級的民眾衛教,也前往中國、日本,影響了兩國對於節育的態度。
協助第一顆避孕藥研發問世
到了1930年代,桑格仍持續與政府對抗,希望推翻《考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s)對
於避孕的限制。1936年,法院終於做出推翻判決,美國醫學會也在隔年將避孕納入常規醫療
服務與醫學課程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在1950年代,桑格靠著一名女性慈善家的資助,讓兩
名科學家得以透過研究,開發出第一代避孕藥「Envoid」,並且被美國食藥署(FDA)核准
。
桑格的一生因感受到母親的不幸,而想要幫助所有人。從推動避孕觀念,到協助藥物問世,
她是一個社會運動推動者,也真的改變了世界對於節育的概念與科技發展。
推動節育60多年,影響全世界立法
桑格在1966年去世,享壽86歲,也因為她一生努力推動節育,讓女性生育自主的思維影響全
世界。1967年英國通過《墮胎法案》(Abortion Act 1967)讓墮胎有條件除罪化、1974年
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女性墮胎受憲法隱私權保障,台灣《刑法》雖仍有墮胎罪,但1984年也以
《優生保健法》(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來讓墮胎有條件合法,如有遺傳性等疾病、有
醫學理由認為會危害母體健康、胎兒發育不全、因被強姦等受孕,以及因懷孕或生產,影響
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選擇墮胎,但須在懷孕24週以內,醫療行為不在此限。
墮胎這件事情取決於「婦女、醫師、法律」。儘管多年來,許多國家將墮胎除罪化,卻依然
有很多醫院,可能因為宗教立場(例如教會系統醫院)等,並不願意幫產婦進行避孕、結紮
,以及墮胎手術;醫師本人也可能因為自身立場、擔心醫療糾紛,或受到其他保守同儕影響
,而不願意替產婦手術。
這導致長期以來,雖然大醫院看大病、小醫院看小病,墮胎卻幾乎都在小醫院和診所進行,
甚至還讓人有種「做黑的」感覺。其實對醫師來說,臨床上看到墮胎需求有各種狀況,如產
婦的健康條件不佳、不幸遭性侵而懷孕等,仍然會以婦女最大利益考量為主;隨著醫療檢測
科技發展,知道胎兒異常,婦女也會陷入留不留下孩子的掙扎和考量。最理想的狀況,是醫
師該理解婦女個別需求與情況,根據國家的法律規範,做出相對應的建議或協助。
心跳和痛覺,可以定義胎兒的「生命」嗎?
另外,伴隨婦女墮胎權益議題,另一個面向是關於「胎兒生命」的標準這件事。正確來說是
胎兒在「子宮外存活」的界定,多大的胎兒,才能判定是具有存活能力的「生命」?
2013年,美國幾個保守州提過「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認為只要可以測到胎兒心
跳,就不能墮胎,一般來說最早約從6週就可能測到心跳。2019年,台灣也有公投提案提出
類似的「心跳法案」,將目前《優生保健法》原訂的24週,限縮成8週。但子宮外孕的婦女
,胎兒也測得到心跳,如果讓胎兒繼續長大卻會害死媽媽,而8週的胎兒若分娩而出,也難
以存活。所以以心跳作為判斷標準,引起了許多爭議。
有一派專家則主張,應該要以「胎兒意識」作為生命判斷的標準,有些研究認為,20幾週的
胎兒就有「痛覺」,有痛覺就代表有意識。心跳與痛覺,是主張胎兒生命權而反對墮胎最主
要的論點。
墮胎需配偶同意?台灣將修法保障婦女生育自主權
目前包括台灣在內,許多國家允許墮胎限制都以胎兒在24週以內為標準,是參考1984年時的
科學發展,認為胎兒如果早產,約莫24週左右,是可以存活的,因此訂為24週。不過以現在
的技術,在都市區、有經驗團隊的照護,小於24週的巴掌天使也可能存活。而胎兒愈大,要
進行墮胎手術對媽媽的健康傷害也更大,但數據顯示,合法墮胎的風險都小於足月生產的風
險。 要以明確的週數來界定胎兒的生命,並不容易,台灣超過24週的墮胎需要有明確的「
醫療需求」。
台灣從威權時代進入民主社會,民眾的思想愈來愈自由,這也是時代的趨勢跟變化,2022年
4月,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將「《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原法條
中「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一項移除,以保障懷孕婦女本身的生育自主決定權,這是更進
步、自由的證明。
諮詢專家/江盛(婦產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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