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有寫過論文都會上學術倫理課
都會提到
除非是翹課學店仔翹課才不知道
這些都是最最最基本的教材
如果有接研究案都一定知道
你寫的東西著作權是出錢的人的
而不是你的
你要用那些資料可以
但是一定要重新寫過
然後引用那篇文章
絕對不可以照抄
指導教授照理來說也會提醒
中華大學昨天還發聲明說沒有抄襲問題
一所大學連這麼最基本的學術倫理
智慧財產的基本常識都沒有
這個教育部不用管嗎
台大國發所更是扯
國安局說陳明通叫抄跑堅的資料拿給余文
沒有說是余拿抄跑堅的草稿
萬一根本沒有草稿
那這個情況根本就是槍手代寫啊
然後一稿兩用
一個台大的教授可以放任這件事情發生
根本就是台灣學術界的超級醜聞了
※ 引述《dean1990 (狄恩院長)》之銘言:
: 如果真的抄,
: 不是單純撤學位賠錢就可了事的。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 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這是可能會有刑責的。
: 當然啦,
: 前提還是有抄+竹科管理局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