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借宿女友租屋竟肖想吃「姊妹丼」 半夜偷襲她妹!辯睡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07 00:49:12
【裁判字號】111,侵上訴,51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上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浚瑋
選任辯護人 高逸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84號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197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高浚瑋與B女(代號AB000-A109407B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女)於民國
109年間為男女朋友,並於109年3、4月間起,搬至B女之租屋處(址設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
,地址詳卷)居住,而B女之胞妹A女(代號AB000-A109407之女子,90年1月生,真實姓名、
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亦住在上址,而上址租屋處僅有2張合併之單人床,於夜間就寢時,
高浚瑋睡在床鋪中間,A女、B女則各自睡在高浚瑋之右側、左側。詎高浚瑋於109年5月14日
凌晨3時許,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利用與A女同睡之機會,認為A女正在熟睡而有機可趁,
遂趁A女熟睡而不知抗拒之際,隔著A女所穿牛仔短褲,先伸手撫摸A女之臀部、大腿內側,
再沿著短褲之縫隙將手伸進A女之內褲裡,而撫摸A女之下體,以此方式對A女猥褻1次得逞。
嗣A女不堪受辱,於109年5月14日凌晨5時許至學校上課後,將此事告知男友A男(代號AB000
-A109407A之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男)、B女與楊姓友人,並訴警究辦
,始悉上情。
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認被告本件事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等規
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A女善意允諾被告可同住在上址租屋處,僅為
滿足個人性慾,竟利用其與A女同睡之機會,而為前述乘機猥褻犯行,使A女身心受創,造成
A女難以磨滅之傷害,此參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審理時表示:A女於案發後多次接受心理諮商、
到身心科診所治療,到目前為止A女還在服用相關藥物,本案造成A女非常嚴重的創傷,且此
創傷沒辦法在短時間抹滅等語即可明之(原審卷第264頁),被告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被
告迄今未與A女達成和解,或彌補其所受損害、取得諒宥等情,佐以A女於原審審理時所稱請
求對被告從重量刑等語(原審卷第144頁),是被告所為實無從輕量刑之餘地;兼衡被告此
前並無不法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及其於本
院審理中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冷氣保養工作、收入普通、無未成年子女要撫
養,但需扶養退休父親之生活狀況(原審卷第26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8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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