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師踢鐵板!企圖染指國三女 反遭掐頸怒斥「對得起老婆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09 01:37:34
【裁判字號】110,侵上訴,23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克寒
蔡克寒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蔡克寒為代號AD000-A109004 (民國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
國中二年級時之童軍老師,係成年人,蔡可寒明知A 女為未滿18歲之人,竟為滿足一己私
欲,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108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桃
園市○○區○○路00號之花語旅館50 5號房內,將A 女壓在床上,不顧A 女以手推及反抗
表示拒絕之意,仍違背A 女意願,親吻A 女臉部、頸部後,並以手伸入A 女內衣搓揉A 女
胸部30秒,全程歷時約3 至5 分鐘後,A 女掙脫後翻身壓制蔡克寒,將蔡克寒脖子與衣領
掐住,並對蔡克寒稱「你這樣對得起小孩跟老婆嗎?」,蔡克寒方罷手,而以此方式強制
猥褻A女得逞。
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辯稱:伊不是故意要對A 女為強制猥褻,伊只是在翻身時
不小心嘴唇滑上來,而碰觸到A 女耳根及臉頰,所以不是親吻,如果要說是親吻的話太勉
強了,至於伊手在翻倒的時候,也是不小心碰觸到A 女衣服內肚子及胸部的皮膚,伊一摸
到就立刻收回來,之後A 女確實有跟伊說「你這樣對得起老婆嗎?」,但伊沒有聽到A 女
有說「小孩」,伊認為伊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應該構成性騷擾防制法的強制觸摸罪而不是
刑法的強制猥褻罪云云。又因為被告要幫忙A 女檢查吹風機為何斷電,而導致2 人倒在這個床上,被告被A 女壓在
身上,所以被告必須翻身才可以起身,才會因此接觸到A 女胸部、臉頰及脖子的皮膚,被
告並沒有施以任何的強制力,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倘若被告有對A 女有任何猥褻行為,
且打開色情頻道要A 女看,於此情況下,A 女還有安全感與被告共處一室約1 個小時,令
人匪夷所思
被告於甲國中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訪談中供承略以:日期是一個禮拜天年底,年底的禮拜
天應該是12月29日。早上8 點,伊已經出發過了鶯歌大橋,伊傳了LINE給A 女。伊傳給她
說「今天下雨還要出來嗎?」因為伊與A 女之前大概連續四周有一起去過三峽、大溪、鶯
歌古道,A 女就回答好。那伊就去接她。伊是想要帶A 女去桃園。結果,雨非常的大,伊
們穿的雨衣都擋不住,雨下半身慢慢濕上來。這個時候邪魔就侵入伊腦袋,伊一邊騎車就
一邊想,全身濕了,要不要帶A 女去把衣服吹乾。這個邪靈,伊並沒有抵擋掉
所以就進到房間。進到房間裡面再吹乾衣服的同時,伊就抱了A 女吻了A女。而且手有觸
摸胸部。A 女有反抗,然後推開伊。然後說「你對得起你老婆嗎?」,伊這個時候才驚醒
,然後伊就在想說要怎麼樣來彌蓋這樣子的事情,伊就想說要跟A 女說伊是想要教A 女防
身術,像剛才這個情形應該用手肘,伊在後面抱的時候,應該要用手肘來擋甚至來咬手。
好像是伊變成一個正當的事情一樣。伊想這樣子,A 女可能已經慢慢,不認為說,伊是想
要侵犯她。
然後,伊想說應該要,像平時一樣更好的款待A 女。然後就帶A 女去吃牛排,結果就只是
桃鶯路上一家什麼厚切牛排。就在那裡吃了牛排然後就載A 女回去。回到A 女家的巷子口
,A 女的第一句話就是「老師下禮拜開始,我們不要見面。」伊想說,A 女可能對伊很失
望,伊只回答說好吧。然後就到今天為止,沒有再接觸。也沒有再傳LINE給A 女;其實伊
這將近一個月來是過得非常不好。伊經常半夜醒來。伊覺得這五十多年的聖賢書白讀了。
伊已經沒有資格做一個老師。伊犯了錯,就應該接受,所有的制裁,法律制裁,甚至退休
金都應該賠進去。居然那個時候完全不能抵抗,邪魔就一直在伊的腦袋裡在伊的心裡頭,
伊沒有辦法抵抗它,居然會去順從它;任何的處罰,伊都不能夠有任何的怨言;伊就不應
該做這樣的事;伊希望,不要把這件事情,否定所有的老師,其實很多老師,是真的關心
學生;但是A 女也要跟男老師保持距離,不應該這樣子,A 女連畢業旅行也希望每一個時
刻跟著伊,A 女不是伊班級的學生等語(詳見本院侵訴字卷第183 至190 頁)。由被告上
開於甲國中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訪談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可知,被告對於其如何違反A
女意願,並對A 女為親吻及撫摸胸部之過程均翔實描述,倘非被告確有於旅館內對A 女為
親吻臉部、頸部及搓揉胸部等違反A 女意願之強制猥褻犯行,焉能如此鉅細靡遺之描述當
天是如何邀約A 女與之同行出遊、因雨淋濕鞋褲而尋覓旅館欲以吹風機吹乾及對A 女為前
開強制猥褻犯行等過程。況且,被告於上開供述亦數度談及自己對於A 女上開所為,實已
有違師道,願意接受處罰等情,更足見被告前開不利於己之供述,所言非虛。
證人即被告之妻周琬瑛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很多年前,被告身體狀況不佳的時候就有糖
尿病跟攝護腺肥大開始,那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被告慢慢的越來越不行了,所以大概好幾
年前伊們就沒有比較親密的接觸了。從被告生病之後,其實伊覺得被告要勃起的機會
是等於零了,伊們曾經還因為這樣的事情有去看過醫生,可是因為醫院說病歷資料只能保
留7 年,所以已經銷毀了,所以伊也沒辦法拿到這樣的證明來說明被告要勃起真的是沒辦
法了,因為被告有糖尿病,糖尿病造成被告就是沒有辦法行夫妻之道。一般男性在早上睡
起來的時候,一般男性那邊會勃起,這幾年被告現在連這樣的能力都沒有了,所以被告根
本完全沒有任何的性慾,被告是真的完全無法勃起,沒有反應了;被告的確是做錯了事情
,真的是因為伊相信被告,而且伊很確認被告真的是平常對學生的態度就是那種熱忱,伊
真的對A 女感到萬分的抱歉,可是伊今天也厚著臉皮過來,帶著很慚愧的心過來,只是想
要證明被告真的是一個很熱忱,對學生非常愛護的一位老師,當下所發生的事情只是被告
基於人師,為了不要讓學生受涼挨凍,所以做了一個錯誤的判斷,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可
是伊覺得絕對不會有如A 女所講的那麼的不堪的情況發生,所以伊今天才會願意來到這邊
,而不是一般常人所說的只要老公出了事情,就是老婆出來幫他扛,幫他COVER ,我絕對
不是這樣子的,因為對伊自己也是從事教育工作者,我絕對不可能也是做出這樣的事情出
來,所以伊今天才願意站在這邊,那真的是伊相信被告沒有做的事情云云(詳見本院侵訴
字卷第380 至385 頁),衡以證人周婉瑛係被告之配偶,在情感、經濟及生活等方面,均
依賴被告甚深,關係親密,況被告對證人A 女為前開強制猥褻犯行,與被告之生殖器是否
能勃起無涉,已如前述,且被告身為人師,竟對證人A 女為親吻臉部、頸部及搓揉胸部等
強制猥褻犯行,除有被告自己於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過程中所坦認,並經證人A 女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復有證人C 師、B 生於性別平等委員會訪談之證詞可以補強,足
認證人周婉瑛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上開證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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