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地院審理時,周師坦承犯行,他觸犯3至10年徒刑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法官卻
: 認為,周師因長期相處產生情愫,以致無法妥善疏導或抑制自身情慾,而鑄成此一犯行,
: 不是對稚齡少女有犯案習性(例如戀童癖)等高度惡性,縱使判處最輕3年徒刑,對周師
: 仍過重,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
所以我想問這問法官 , 只要跟小女生長期相處 , 是不是都可以用同樣的判決
像新北就很多爸爸跟女兒長期相處情況 , 是不是都可以使用用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