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非法持有手槍射擊被害人,侵
害他人生命法益,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
但被告嗣因衝突過程因受言語刺激,才將恐嚇及傷害犯意升為殺人犯意,且考量被告攜帶犯案
槍彈向員警自首符合自首要件。
被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不諱,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勉持、從事板模工要撫養妻子,育有二名子女均未成年等一切情狀,
被告學識經歷淺薄,以致誤入歧途犯案,現已幡然悔悟積極與被害者家屬和解,原判決之
量刑實嫌過重並審酌伊家中尚有年邁病弱雙親賴伊照顧。
本院合議庭認被告尚非顯然無從教化矯正,將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應已足達社會防衛之
目的,並可使被告在監禁期間藉由忍受對自由之渴望,時時悔悟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