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記者洪臣宏/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違停馬路中間買小吃 網友不滿檢舉竟遇「不舉」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市一名網友在「爆怨2公社」PO出一段影像,畫面顯示一輛白色自小客車停在車道中
間,車主疑似下車到攤位買小吃,他批「一堆用路人真的很自私,為了自己方便造成別人
的危險」,同樣讓他氣結的是,他送件檢舉,承辦人竟然「不舉」(未受理檢舉)。
該段影片拍攝於7月3日,地點在仁武區八德南路往京吉三路方向,畫面中有一輛白色自小
客車停在車道中間,一旁就是自小貨車設攤的大腸香腸攤位,有一名婦人正在向店家購買
小吃;從拍攝者角度,他的前方有輛「熊貓」外送員機車,因白色自小客車擋道,被迫從
車右側行駛。
該名PO文網友說,「現在一堆用路人真的很自私,為了自己方便造成別人的危險,本來回
家送件檢舉,結果承辦人不舉阿」,言詞中似乎對警方不受理檢舉有微詞。
仁武分局在網友PO文後,也在文章下貼出當時處理過程說明,警方指出,經查影片中右方
車是合法停在路面邊線外;另旨揭檢舉車輛並不構成併排,僅構成在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
處所違停。因此,該件非屬併排停車之範疇,如右方車輛停放於路面邊線以外係屬合法停
車,則左側車輛非屬併排停車僅得依妨礙他車通行處所舉發。
警方表示,為因應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妨礙他車通行非新法民眾可
檢舉項目,(非限縮項目後之範疇)因此礙難予以舉發。不過,民眾如遇到相關類似情況
,可撥打110或轄內派出所電話,警方將派員當場查處並依規定舉發。
依影片中違規狀況,警方表示,依據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其他網民對此討論熱烈,有人說「用錯法條」,還幫忙找出可能適用的法條,要他再次檢
舉,也有人揶揄「全民大違停了 當然不舉」。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93151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