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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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8 19:00:22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陳冠備、張聰秋
3.完整新聞標題:台化彰化廠停工獲國賠 彰縣府判賠4億7704萬元
4.完整新聞內文: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簡稱台化公司)彰化廠,在2016年有3座汽電共生系統操作許可證期
限到期,台化二度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展延均遭駁回,工廠被迫停工,台化提起訴願,經環
保署確認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台化因此提告要求國賠。彰化地院判決出爐,彰化縣
府應賠償台化公司4億7704 萬元。
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設有M16、M17及M22共3座鍋爐,操作許可證在2016年9月28日到
期,彰化縣環保局以燃燒不符標準為由,2度退回台化的展延申請並要求停工,台化2度提
出訴願,環保署2度駁回行政處分,但工廠依舊無法開工,900多名員工失業,營利也受損
失,2019年1月向彰化縣政府和前縣長魏明谷請求國賠11.4億元天價遭拒,因此再向法院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政府核發給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污染源操
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下合稱系爭許可證),
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止,台化在2016年6月申請展延,遭彰化縣政府駁回,台化提起訴願
,2017年3月環保署決定撤銷處分,彰化縣府仍然駁回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同年11
月環保署再撤銷處分。
法官審理認為,彰化縣政府兩次駁回展延申請處分,均經環保署明確認定為違法的行政處
分,致台化公司被迫停產無法營運,而受有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彰化縣
政府應負國家損害賠償責任。
經鑑定,彰化縣政府違法行政處分造成台化所受損害,包含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
及被迫停工所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4億2182萬6275元,因此彰化縣政府應賠償台化4億7704
萬6416元。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繕本送達翌日即2018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利息。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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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笑死!! 彰化人被環團跟民進黨的能源政策害到要一起賠錢
然後罪魁禍首都拍拍屁股當沒事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