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ex0845》之銘言
: 根據內政部的資料,
: 克拉克看起來是有去申請集會遊行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也有許可在案
: https://data.moi.gov.tw/MoiOD/Data/DataContent.aspx?oid=39B53D95-8489-4DB3-8F3
: 1-1239FDC9ECD4
: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24條規定:
: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 所以有警察在場也是很正常的,
: 既然警察在場,對於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
: 故意鬧場人士當然可以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進行移置性管束
: 這樣有解答到你的問題了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https://youtu.be/4bGwKldcF8g
整段影片沒看到有人穿制服或是表明身分以及告知事由喔!